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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管理报告(2015年二季度)
更新时间:2015年07月24日

尊敬的受益人: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8月16日设立了“华宸•阿拉善左旗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作为受托人,现就本信托成立至2015年6月30日的信托事务向受益人报告如下,并为报告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报告书中的内容由本信托的受托人负责解释。
一、信托计划概要
1、信托计划成立日:2012年8月16日
2、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20,000万元
3、信托计划期限:600万元,6个月;900万元,12个月;600万元,18个月;900万元,24个月;600万元,30个月;5000万元,36个月;2700万元,42个月;3000万元,48个月;2700万元,54个月;3000万元,60个月。
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
在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了信托财产专户,信托专户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支行,账号为1540 1984 4762。
三、信托资金的运用
受托人与借款人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将信托资金全部贷放给借款人,用于阿拉善左旗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阿左旗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经阿拉善盟发改委(阿发改投字[2012]240号)立项批复,项目占地面积20.3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0416平方米,其中:建设安置住房1584套110500平方米,配套商业建筑27252平方米,配套社区建筑2664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及给排水、道路绿化、路灯等配套工程。项目总投资29339.57万元,信托融资20000万元,其余部分自筹解决。
受托人以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扣除信托财产管理费用以及受托人报酬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兑付信托本金。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进行。
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于2002年12月19日,公司位于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南大街,法定代表人李学祖,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贰仟万元,经营范围:旗政府授权投入的国有资本金,国有资产的整组、转让、兼并、租赁、拍卖、收购,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企业改制及其他原因遗留下来的国有资产;财务顾问、信息咨询、代理及其他中介服务业务;矿产资源勘查、投资融资业务。
四、信托计划的管理
1、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了专门的信托财产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的管理过程中恪尽职守,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并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3、截止2015年6月30日,信托计划资金无任何挪用情况发生,项目按照有关信托文件运行正常,且没有发生能够影响信托财产安全及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五、信托财产收益情况
截止2015年6月30日,本计划信托资产总计173,870,767.44元,其中货币资金9,870,767.44元,发放贷款164,000,000.00元;已按时兑付完毕6个月期信托本金6,000,000.00元、12个月本金9,000,000.00元、18个月期信托本金6,000,000.00元、24个月本金9,000,000.00元和30个月期本金6,000,000.00元。信托负债合计为0元;信托权益合计173,870,767.44元,其中实收信托164,000,000.00元,未分配利润9,870,767.44元。贷款利息按季上结。截止2015年6月30日,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入共计69,003,631.77元,全部为利息收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受托人报酬为12,889,613.05元,律师咨询费5,000.00元、印刷费2,425.00元、差旅费116,824.10元、印花税10,000.00元、银行结算费4,335.74元。已分配信托收益46,104,666.44元,期末未分配信托利润9,870,767.44元。
六、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措施
1、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控制措施:
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此次贷款采用以下担保方式:
①保证。内蒙古松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为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000万元信托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HXX3JBZ2012204。
②抵押。阿拉善左旗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评估价6758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阿拉善左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000万元信托贷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HXX3JDY2012206。
2、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受托人制定严密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以有效降低信托计划管理风险。
七、信托经理情况
受托人指定下列人员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秦立东、潘琳、范宝林。
八、重大事项披露
1、报告期内无信托执行经理变更情况。
2、报告期内无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情况。
3、报告期内无影响信托计划安全和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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