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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产业(高校后勤社会化投资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5年07月27日

一、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天津信托·教育产业(高校后勤社会化投资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30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

预计信托年收益率:

档次 第一年预计收益率 第二年预计收益率 第三年预计收益率
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8% 8% 8.60%
300万元-500万元以下 9.70% 9.70% 10%
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 10% 10% 10.80%
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 10.50% 10.50% 11.50%
2000万元以上 11.20% 11.20% 12.20%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2年6月15日至2012年7月9日止,信托计划于2012年7月10日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3000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津信托·教育产业(高校后勤社会化投资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受让天津市仁龙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未来对天津大学仁爱学院的后勤社会化收益权。信托资金全部用于支付高校后勤社会化项目建设的工程尾款及归还天津市仁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项目的工程垫款。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本信托计划的项目经理由唐云亭担任。

姓 名 唐云亭 年 龄 50岁 学 历 大学专科学历
职 称   所在部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七部
简 介
2002年1月至今供职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一部,从事信托资金业务,具有丰富的信托财产管理经验。管理的信托项目包括天津团泊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信托股权投资(定向购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天津津滨生态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天津信托·天房集团保障性住房股权信托基金等。
2002年1月至今在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一部业务员,从事信托资金业务、信托资金贷款业务。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第八条约定:“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专户利率计息,信托专户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在支付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收益采取货币资金方式分配。

受托人于首次信托收益分配日自信托成立日至2012年10月30日(含此日)将按持续信托期限和所对应的第一信托年度预计收益率计算所得信托收益划入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受托人于第二次信托收益分配日将第一信托年度自2012年10月31日至2013年7月10日(含此日)及第二信托年度自2013年7月11日至2013年10月30日(含此日)所得信托收益划入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受托人于第三次信托收益分配日将第二信托年度(以第二信托年度预计收益率为准)自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7月10日(含此日)及第三信托年度(以第三信托年度预计收益率为准)自2014年7月11日至2014年10月30日(含此日)所得信托收益划入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将剩余信托期限的信托收益与信托资金一并划入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根据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不同,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档次 第一年预计收益率 第二年预计收益率 第三年预计收益率
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8% 8% 8.60%
300万元-500万元以下 9.70% 9.70% 10%
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 10% 10% 10.80%
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 10.50% 10.50% 11.50%
2000万元以上 11.20% 11.20% 12.20%


如本信托计划提前成立,则提前成立日至2012年7月10日之间的提前成立之间,按第一年的税前年收益率计付信托收益。”

《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受托人报酬及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用分别指受托人执行信托计划所收取的手续费等和为信托计划设立所需的制作费、披露费、审计费、律师费、保管费、监管费、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发行及管理费、咨询费、财务顾问费、推介费、清算费等费用。本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投资总收益扣除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中(1)、(4)项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金后,超过受益人可获得的预计信托收益部分作为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用。”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截至2015年7月10日,信托计划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1、受益人收益情况:

①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2年10月30日(含此日)止。受托人根据受益人不同的认购资金档次,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8%、9.7%、10%、10.5%、11.2%为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支付收益金额共计:9,428,142.71元(其中:①支付信托收益9,239,331.71元;②支付受益人推介期利息188,811.00元)。

②第二次分配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含此日)止。受托人根据受益人不同的认购资金档次,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8%、9.7%、10%、10.5%、11.2%为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支付信托收益金额共计:29,965,400.00元。

③第三次分配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含此日)止。受托人根据受益人不同的认购资金档次所对应的年化收益率分两个时间段为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注:A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7月10日(含此日)期间,信托年收益率8%、9.7%、10%、10.5%、11.2%;B2014年7月11日至2014年10月30日(含此日)期间,信托年收益率8.6%、10%、10.8%、11.5%、12.2%)。支付信托收益金额共计:30,616,722.33元。

④第四次分配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受托人根据受益人不同的认购资金档次,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8.6%、10%、10.8%、11.5%、12.2%为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支付信托收益金额共计:22,200,424.98元。

2、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共计提取31,885,762.63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受托人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就本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收益分配以及清算等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天津信托·教育产业(高校后勤社会化投资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津]审字(2015)第02051号]

九、信托财产支付:

支付信托财产的内容包括两部分:(1)信托资金;(2)信托资金在2014年10月31日至2015

年7月10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按照《信托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受托人于信托终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分配,将信托资金与剩余期限的信托收益一并支付给受益人,直接划至受益人指定银行帐户。

十、声明

截至2015年7月10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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