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终止《陕国投·东方远见6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
尊敬的委托人:
由我公司担任受托人的《陕国投·东方远见6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于2010年9月13日正式成立。
根据“陕国投· 东方远见6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列的约定:投资顾问要求不再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提前书面通知受托人,且没有其他受托人认可的投资顾问可以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受托人有权终止本信托计划。2015年7月20日,我公司收到北京市东方远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辞去投资顾问的函件,且没有其他的投资顾问可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触及信托计划的终止条款,因此,我公司决定于2015年8月14日提前终止该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相关费用及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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