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于2013年9月26日设立的《中原理财-宏业90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合同”),于2015年8月12日提前终止,我公司已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了清算。作为信托计划/合同的受托人,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信托计划/合同情况
一、计划/合同名称
中原理财-宏业90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计划/合同期限
计划期限2年,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26日。
三、成立/生效时间
信托计划/合同自2013年9月26日成立/生效。
四、计划规模/合同金额
20000万元
五、资金运用方式
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约定,计划本金投资于中原理财-宏业83期-单一信托受益权。
六、信托财产归属人
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本信托财产归属人为全体受益人。
七、信托财产划付方式
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划付。
八、信托财产保管银行
本信托计划的资金保管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
第二部分 信托计划/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依照《中原理财-宏业90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9.3条约定,因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本信托计划终止清算。中原信托于2015年8月12日编制了《信托项目本金及收益分配明细表》,就信托财产进行了清算。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中原信托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报告在公司营业场所和公司网站进行公告,报告给委托人和受益人。
第三部分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
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包括且不限于:受托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为本信托项目开立了信托财产专户,专项用于本信托项目信托财产的保管;受托人为本信托项目指定了两名信托经理,尽职开展项目的后期管理,并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按时将信托财产管理事宜进行了信息披露等。
第四部分 信托财产收益及清算情况
一、已完成分配情况
本计划认购金额低于3000万元的份额已进行了1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区间为2013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26日,分配受益人收益9,726,300.00元,实际收益率为9.3%-10%。
本计划认购金额高于或等于3000万元的份额已进行了7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区间为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6月21日,分配受益人收益17,583,333.35 元,实际收益率为10%。
二、信托财产清算情况
1、本次清算分配的信托财产包括剩余信托本金和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8月12日的信托收益,合计210,090,044.52元,其中剩余信托本金200,000,000.00元,信托收益10,090,044.52元。依照《中原理财-宏业90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1.2.3条约定,清算后的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转移给信托财产归属人。
2、信托期间收入费用情况:截至2015年8月12日,信托财产共实现信托收入45,672,400.41元,其中其他收入45,636,399.99元,存款利息收入36,000.42元;共发生支出8,272,722.54元,其中邮电费850.00元,划款手续费1,270.50元,保管费188,888.89元,及受托人报酬等。
3、实际收益率:9.3%- 10%/年。
4、清算分配时间: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自2015年8月12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本金、信托收益一并划至受益人预留的受益人账户中,请各受益人及时查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证书等信托文件,自信托财产到帐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五部分 声明
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受托人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信托计划/合同的运作,并依照《中原理财-宏业90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
委托人、受益人自本信托项目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中原信托就本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对《中原理财-宏业90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受托人责任,特此声明。
受托人网站:http://www.zyx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0116 0371-8623620186236203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