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我司发起设立的“外贸信托•重阳对冲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于2015年8月21日(以下简称“本开放日”)开放。本开放日发生了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开放日信托财产净值的20%的情况,根据《外贸信托•重阳对冲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10.4.3条的约定,本开放日发生了巨额赎回,投资顾问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我司于2015年8月21日收到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上海重阳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外贸信托•重阳对冲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巨额赎回意见书》(见附件)。投资顾问本次赎回拟采用部分赎回方式,并根据当次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当次申请赎回的总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确定每一赎回申请人本开放日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每一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将获得部分满足,获得根据上述方式计算对应的赎回资金,赎回申请的剩余部分被投资顾问拒绝接受。
特此公告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