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我司发起设立的“外贸信托•重阳对冲1号尊享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系列信托计划”)的投资标的是“外贸信托•重阳对冲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重阳对冲1号”)。本系列信托计划及重阳对冲1号于2015年8月21日(以下简称“本开放日”)开放。
重阳对冲1号本开放日发生了巨额赎回,且重阳对冲1号的投资顾问(上海重阳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出具的《外贸信托•重阳对冲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巨额赎回意见书》(见附件)中表明其拟采用部分赎回方式,并根据当次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当次申请赎回的总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确定每一赎回申请人本开放日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
鉴于上述原因,本开放日受托人不能从重阳对冲1号取得足额资金支付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的全部赎回资金。根据《外贸信托•重阳对冲1号尊享系列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10.4.1条的约定,我司可拒绝本系列信托计划赎回申请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具体如下:
以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实际收到的重阳对冲1号所支付的赎回资金为限计算各期信托计划本开放日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根据本开放日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占本开放日申请赎回的总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确定每一赎回申请人本开放日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每一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将获得部分满足,获得根据上述方式计算对应的赎回资金,赎回申请的剩余部分受托人拒绝接受。
特此公告。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