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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拓3号应收账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更新时间:2014年10月10日

产品名称 :

国民信托·辽宁海拓3号应收账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受益人 :

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 :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资金运用方式 :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用于受让辽宁海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因建设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高科技产业园基础设施二期工程建设项目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融资人到期按约定的价格回购上述应收账款收益权,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

信托规模 :

不超过10,000万元。

推介日期和期限 :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自2015年9月2日起30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成立条件 :

满人民币500万元成立。

信托期限 :

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每期信托的预计存续期限均为24个月,各期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自当期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日起开始计算。

加入资金要求 :

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按照每10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认购金额下限。

预期年收益率 :

单笔认购金额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预期收益率为9.5%/年;
单笔认购金额300万元(含)至800万元(不含),预期收益率为10%/年;

单笔认购金额800万元(含)以上的,预期收益率为10.2%/年。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

(1)期间分配

各期信托计划的信托利益核算日为该期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日起每个半年度末月【20】日(即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核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对该期信托分配当期信托利益,每次单个受益人可获得的信托利益=所持该期信托单位份额×1元×该受益人所持信托份额对应的预期收益率×该期信托计划本次分配期内实际天数/365;

(2)各期期限届满时的分配

受托人应于权各期存续期限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该期剩余信托利益分配予该类受益人。

(3)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财产情况自主决定提前或延迟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单位的赎回 :

本信托不开放申购,亦不得赎回。

主要风险揭示 :

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区域性债务风险、信用风险、信托计划管理风险、应收账款收益权风险、担保风险、流动性风险、委托人及受益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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