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名称 |
华信·祥和7号集合资金信托 (本产品根据“金额优先,同等金额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方可办理认购手续) |
信托期限 |
3年 |
开放期 |
第1信托年度和第2信托年度期限届满日(T日)之前的10个工作日内为开放期,受托人受理受益人的赎回申请,意向受理委托人的申购申请。T-10至T-3日,受理受益人的赎回申请;T-3至T-1日,受理委托人的申购申请。 |
赎回、申购手续费 |
1、赎回手续费的收取 第1信托年度开放期内,赎回人按照每信托单位0.01元的价格交纳赎回手续费;第2信托年度开放期内,赎回人按照每信托单位0.005元的价格交纳赎回手续费。赎回手续费由受托人从当期分配的信托收益中扣收。 2、申购手续费的收取 第1信托年度开放期内,申购人按照每信托单位0.005元的价格交纳申购手续费;第2信托年度开放期内,申购人按照每信托单位0.01元的价格交纳申购手续费。申购手续费于申购成功后由受托人于申购成功后第一次向该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时从当期分配的信托收益中扣收。 |
信托规模 |
信托计划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
委托人规模 |
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
最低委托金额 |
委托人最低认购起点为100万元,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
预期年收益率 |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但少于300万元的,其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0】%/年;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金额达到或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但少于500万元的,其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2】%/年;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其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5】%/年。 |
受益权的转让 |
本信托计划不允许进行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资金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情形除外。 |
信托收益分配 |
1、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于信托成立之日起每满1年分配一次,并于信托成立满年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受益人;最后一次信托收益于信托终止时连同实收信托资金一并清算分配,并于信托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受益人。 2、如果受益人提前赎回信托资金的,于T+5日内支付给受益人,受托人于分配信托利益时扣收赎回手续费和/或申购手续费。 |
推介地点 |
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资金运用 |
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权益投资、贷款、其他债权等单一或组合方式运用于经营管理规范、具有较好成长性、收益稳定的企业或项目。 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资金信托及银行存款等金融产品。 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金额的1%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 |
保障措施 |
1、对于以股权投资方式运用的,受托人通过信托持股方式实现对被投资人的监督,有效实施项目管理; 2、对于以权益投资方式运用的,受托人选取优质、易于变现且具备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权益投资,对权益进行专项管理,监督权益的实现与增值; 3、对于以贷款方式运用的,受托人选取信誉良好、具备还款能力的主体作为借款人,并可根据项目情况有权选择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抵押、质押担保等; 4、对于以投资金融产品等方式运用的,受托人选取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并充分评估相关投资的可行性; 5、对于以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方式运用的,受托人遵守《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依法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认购。 |
风险提示 |
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2、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
特别提示 |
本资料仅为产品简介,投资者认购信托计划时,请认真阅读《华信·祥和7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相关信托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