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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安交投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更新时间:2014年10月10日

产品名称 :

国民信托·江苏海安交投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受益人 :

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运用方式 :

本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受让【海安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法享有的项目收益权(即获取基于《353省道海安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书》产生的代建管理费及委托代建款(包括垫资款、工程回购款、管理费、财务费用等费用)等应收账款对应的财产性收益的权利),融资人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353省道海安李堡至南莫段工程项目的建设,信托到期海安交投按约定价款予以回购该收益权。

信托规模 :

本信托计划总规模不超过2.5亿元,募集金额满500万元即可宣告成立。受托人可根据募集情况调整募集计划。

推介日期和期限 :

可分期募集,首期2015年9月14日始,募集期为【30】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成立条件 :

满人民币伍佰万元可成立,具体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信托期限 :

每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12个月,各期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限自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募集完成日起开始计算。

加入资金要求 :

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按照每10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认购金额下限。

预期年收益率 :

(1)单笔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的委托人,预期收益率为【8.5】%/年;

(2)单笔认购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的的委托人,预期收益率为【9.0】%/年;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

信托利益核算日为各期信托计划信托利益起算日起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受托人于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5】个工作日内分配该期信托计划的当期信托利益。

信托单位的赎回 :

本信托不可进行申购和赎回。

主要风险揭示 :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特别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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