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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财富20140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中转让之申请期结束暨撮合交易期开始公告
更新时间:2015年09月10日

尊敬的投资人:

  感谢您投资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o星火财富20140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4年10月31日成立,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35000万份,共募集信托资金35000万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单位预计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受托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1年)。信托资金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用。根据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决议,本信托计划设置信托受益权集中转让期,第一个集中转让期为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届满9个月之日(含该日)至届满12个月之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如信托计划延期,则设置第二个集中转让期,该转让期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届满21个月之日(含该日)起至届满24个月之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在集中转让期内,受益人可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潜在投资者可受让转让方申请转让的该等信托受益权,成为新的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第一个集中转让期为2015年7月31日(含)至2015年10月31日(不含)。现将集中转让期内信托单位转让事宜公告如下:

  1、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集中转让之申请期于2015年8月31日结束。

  2、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撮合交易期间为2015年8月31日(含该日)始至2015年10月31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潜在投资人可申请受让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第一个集中转让期申请转让的份额并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附件一)。

  3、在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撮合交易期间内每周的星期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则顺延至其后最近一个工作日,除非受托人届时发布通知进行调整)及集中转让期届满之日为信托受益权转让成功之日,受托人于该日对转让成功的信托受益权进行确认,在该日(不含该日)之前的信托收益归转让方所有,在该日(含该日)之后的信托收益归受让方所有。受益人申请转让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由受让方于转让成功日支付至转让方所签署的信托合同第二部分认购/申请表中预留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相应预期信托收益于相应的集中转让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分配日由受托人支付至转让方(受让方)预留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集中转让期的转让,无需缴纳转让手续费。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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