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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盈财富201400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B4类信托单位募集公告
更新时间:2015年08月31日

尊敬的客户:

  您好!我公司拟发起"北京信托.睿盈财富201400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本信托计划"),现将本信托计划B4类信托单位募集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信托计划简介

  计划名称 北京信托.睿盈财富201400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受托人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规模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约为800份。信托计划的具体规模以最终实际募集的规模为准。本信托计划成立于2014年12月26日,成立规模为10份信托单位。截至2015年8月25日,信托计划存续规模为561份信托单位。

  信托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6年。各类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单独计算,均自该类信托单位计入日(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届满6年之日(不含该日)。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

  信托单位 信托受益权等额划分为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不做结构化设计。

  投资方向 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重庆巴南经济园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南建设")发放信托贷款,由巴南建设用于标的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营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用途。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

  募集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分类分次募集。

  风险控制 借款人巴南建设应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提前归集相应的信托贷款本息,同时,巴南建设同意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接受受托人对信托贷款以及标的项目的收益进行监管。

  利益分配 本信托计划下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分配,由受托人在各类信托受益权的每个分配日(指每个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划付至相应的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核算日是受托人核算各类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之日,各类信托受益权(T类信托受益权除外, T类信托受益权的核算日按照其受让的该A类信托受益权的核算日执行或由T类受益人与受托人另行协商确定)的核算日单独计算。就信托计划成立时募集成功的各类信托受益权而言,核算日是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届满1年之日以及该类信托受益权的实际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含提前届满日或延期届满日);就信托计划成立后募集成功的各类信托受益权而言,核算日是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届满1年之日、该类信托受益权募集成功日起每届满2年之日(如该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期限不足三年的,则该日后该类信托受益权募集成功日起每届满2年之日除外)以及该类信托受益权的实际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含提前届满日或延期届满日)。信托计划项下最后一个核算日是指信托计划终止日(含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

  二、B4类信托单位的相关信息

  1. 存续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该日)起6年。本次募集发行的信托单位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

  2. 本次发行的B4类信托单位在其第一个核算期与第二个核算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如下:

认购资金金额

预期年化收益率

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

9.0%

3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

9.5%

500万元(含)以上

10.0%

  在本次发行的B4类信托单位存续期的第一个核算期与第二个核算期内,上述预期年化收益率不调整;后续各个核算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以届时公告的内容为准。

  三、B4类信托单位的发行规模

  1. 本次发行的B4类信托单位,每一份的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

  2. 本信托计划B4类信托单位的募集规模约为200份。具体规模以B4类信托单位募集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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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为准。

  四、B4类信托单位的募集期

  1. 本次募集的募集期为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9月30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募集的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2. 本次募集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一次性募集或分多个销售期募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销售期。

  3. 在本次募集期内,受托人有权随时运用募集的信托资金。募集期内各销售期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于其申购的信托单位计入日起视为申购成功并加入信托计划,享有信托利益。受托人在上述信托单位计入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事项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1. 必备证件

  个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若委托他人代办的,则代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 信托财产专户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须将认购资金划付至以下信托财产专户:

  账户名称: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109 0016 1810 480;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清河支行。

  六、推介期利息的处理

  B4类信托单位募集期内,对于投资者交付的申购资金,自交付日(含该日)起至信托单位计入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内按照B4类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收益,由受托人在本次募集期后的第一个分配日支付给受益人。

  七、信托利益的计算

  1. 信托利益的计算

  (1)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负责计算受益人应获得的信托收益的数额,并于核算日对应之分配日向各受益人分配支付对应核算期的预期信托收益。就各受益人而言,每个核算期内,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预期信托收益=该受益人持有该类信托单位的信托本金余额×该类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核算期的实际天数÷365。

  其中,信托本金余额是指相对于某一日期的信托单位而言,委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已经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本金金额减去该信托单位所有已获分配的信托本金金额后的余额。

  (2)在信托计划终止前,巴南建设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第5.3.1条、第5.3.2条的约定偿还信托贷款本金的情形的,对于该等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受托人应先向巴南建设偿还该等信托贷款本金所对应的集中转让期内申请转让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提前分配信托本金及相应的信托收益(按照该受益人在该个集中转让期内申请转让的信托单位占该个集中转让期内申请转让的全部信托单位的比例),如有剩余,按照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占尚未获得分配的全部该类信托单位的比例向受益人提前分配信托本金及相应的信托收益。

  (3)受托人于核算日(信托计划终止日除外)对应之分配日向各受益人分配相应的信托本金(如有);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之分配日向各受益人分配剩余信托本金。

  2. 特别约定

  本募集公告关于"信托利益"、"预期信托利益"、"预期信托收益"、"信托本金"等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实际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八、B4类信托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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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转让及流动性支持

  1. 集中转让

  (1) 在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应于各类信托单位的任一集中转让期之前公告该类信托单位在下一个核算期的预期收益率。该类受益人可于该类信托单位的任一个集中转让期的第1日(含该日)起至第30日(含该日)止的期间内的任一工作日向受托人申请转让其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如在上述期限内,受益人未申请转让其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的,则视为该受益人接受受托人公告的该类信托单位在下一个核算期内的预期收益率等相关内容。

  (2) 受益人可在该类信托单位的任一集中转让期的第1日(含该日)起至第30日(含该日)止的期间内向受托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转让申请,受益人可转让该类信托单位。

  (3) 根据受益人的上述申请,受托人有权自该类信托单位的集中转让期的第31日(含该日)起至集中转让期届满之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内寻找合格受让方,并在该期间内接受受益人的委托与合格受让方签署相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

  2. 流动性支持

  (1) 如在上述期限内,受托人未能就受益人申请转让的该B4类信托单位全部找到合适的受让方,则受托人应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巴南建设,告知巴南建设按照约定提前偿还相应的信托贷款本息。

  (2) 如巴南建设未能提前偿还相应的信托贷款的,则B4类信托单位不再做其他流动性支持的安排。

  九、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存在法律与政策风险、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市场风险、受托人管理风险、保管人等的经营及操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信用风险、网络风险、资金划付风险、提前终止和延期的风险、经营风险,请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中"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条款的内容。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但该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委托人已详阅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文件和备查之各项法律文件,且受托人已就上述文件进行充分、完整、并无任何遗漏或误解的说明,委托人对所有条款无异议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关的全部风险。

  十、法律意见书摘要

  北京市昊凯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受托人具有发行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项条件均符合《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说明

  1. 本募集公告是《北京信托.睿盈财富201400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募集公告》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2. 本募集公告未约定事项,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3. 关于本信托计划的详细信息,请详阅《信托合同》、《北京信托.睿盈财富201400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北京信托.睿盈财富201400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北京信托.睿盈财富201400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凭证》等信托文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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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您可以登录我公司网站www.bjitic.com,了解本信托计划运作情况和我公司将推出的其他信托产品信息。如您对本信托计划有疑问或对客户服务有任何要求,请联系我公司客服热线:400-610-8899、010-59680800。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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