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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富7号天房集团保障房基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更新时间:2014年10月10日

产品名称 :

国民信托·民富7号天房集团保障房基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受益人 :

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资金运用方式 :

受托人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名义全部用于购买由天津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天房集团-基富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于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名下的保障房等项目,投资形式根据项目资金需求性质可以采用股权、债权等形式;该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事项进行决策。

信托规模 :

本信托计划总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募集金额满1000万元即可宣告成立。受托人可根据募集情况调整募集计划。

推介日期和期限 :

可分期募集,首期2015年9月8日始,募集期为【30】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成立条件 :

满人民币壹仟万元可成立,具体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信托期限 :

每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12个月,各期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限自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募集完成日起开始计算。

加入资金要求 :

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按照每10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认购金额下限。

预期年收益率 :

(1)A类委托人: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含)至人民币300万元(不含)的委托人,预期收益率为7.8%/年。

(2)B类委托人:认购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人,预期收益率为8%/年。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

受托人应在各期信托计划终止(包括提前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对各期信托受益人分配剩余信托利益,每一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以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对应的信托单位存续期内预期信托利益之和为上限(信托单位存续期内的预期信托利益之和=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1元+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1元×对应的预期收益率×D/365,D=自本信托计划该期募集完成日至本信托计划该期终止日实际存续的天数);

信托单位的赎回 :

本信托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主要风险揭示 :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与市场风险、基金投资风险、基金资产配置风险、保障房建设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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