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平安财富*黄金优选33期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以下简称“本信托”)的受托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或“受托人”)根据《平安财富*黄金优选33期7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平安财富*黄金优选33期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平安财富*黄金优选33期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统称“信托计划文件”)相关规定,决定取消信托计划文件中关于信托单位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约定,调整为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平安信托作为本信托的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与信任!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