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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天豪门窗股权收益权项目事务管理类)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5年09月21日

一、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天津信托-工商企业(天豪门窗股权收益权项目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15000万元(A类:募集资金7500万元,B类:募集资金75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A类: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

B类: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

预计信托收益率:A类:8.785%;B类:9.785%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3年8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信托计划于2013年9月18日提前生效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1500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津信托-工商企业(天豪门窗股权收益权项目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将全部资金用于采购门窗制造及安装所需原材料。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本信托计划由程鹏宇同志担任信托经理

姓 名 程鹏宇 年 龄 47岁 学 历 本科
职 称 中级经济师 所在部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九部
简 介
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九部总经理,熟悉各种金融工具,具备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和丰富的操作经验,风格稳健。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第7.2.4条约定:“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受托人指定账户之日至认购确认日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计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将在认购确认日后进行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时支付给对应的委托人。”

《信托合同》第14.2.2条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报酬分为固定和浮动两部分。

其中,固定信托报酬率为信托计划存续规模的0.3%/年,在信托存续期内,每半年收取一次,信托终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期限的固定信托报酬。

信托期限届满并向受益人分配完毕全部信托利益后尚有资金剩余时,剩余的资金为受托人的浮动信托信托报酬,受托人于集合信托终止时一次性收取。”

《信托合同》第15.1条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A类受益人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为8.785%,B类受益人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为9.785%。

受益人于每个信托利益分配日可获得的信托收益为按照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当日)至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或前一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本次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期间的每日信托收益之和。

每日信托收益=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年化预期收益率÷360。

其中,信托利益核算日:指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满6个月之对应日以及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信托利益分配日: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2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

《信托合同》第15.3条约定:“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以货币资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如下顺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支付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各项税费(如有);

(2)支付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

(3)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上限为根据本《信托合同》第15.1约定计算的该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金额。

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信托利益核算日,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如下顺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各项税费(如有);

(2)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

(3)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A类:截至2014年9月18日,信托计划(A类)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合同(A类)》第16.1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A类)宣告终止。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B类:截至2015年9月18日,信托计划(B类)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合同(B类)》第16.1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B类)宣告终止。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一、受益人收益情况:

1、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

㈠受托人按照税前8.785%为该计划(A类)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3,294,375.00元(其中:①支付信托收益3,294,375.00元;②推介期利息0.00元)。

㈡受托人按照税前9.785%为该计划(B类)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3,669,452.78元(其中:①支付信托收益3,669,375.00元;②推介期利息77.78元)。

2、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

㈠受托人照税前8.785%为该计划(A类)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信托收益金额3,294,375.00元。

㈡受托人按照税前9.785%为该计划(B类)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3,669,375.00元。

3、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

受托人按照税前9.785%为该计划(B类)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信托收益金额3,669,375.00元。

4、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

受托人按照税前9.785%为该计划(B类)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信托收益金额3,669,375.00元。

二、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共计提取711,269.73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根据《信托合同》第16.3条约定,本信托计划涉及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清算报告等文件均无需审计。

九、信托财产支付:

1、信托计划(A类):支付信托财产包括三部分:(1)信托资金;(2)自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至2013年9月17日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0.35%)计算的推介期利息;(3)信托资金自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9月18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于2014年9月18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直接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帐户内。

2.信托计划(B类):支付信托财产包括二部分:(1)信托资金;(2)信托资金自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8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受托人于2015年9月18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直接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帐户内。

十、声明

截至2015年9月18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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