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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宁河潘庄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5年09月21日

一、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天津信托·基础设施(宁河潘庄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本信托计划共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20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二年期

预计信托年收益率:受益人预计税前信托年收益率分别为8%、8.3%、9%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3年8月26日止,信托计划于2013年8月20日提前募集结束并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2000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津信托·基础设施(宁河潘庄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受让天津宁河万泰现代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天津宁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信托资金用于宁河县潘庄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建设。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本信托计划由庞国强、王森楠担任信托经理

姓 名 庞国强 年 龄 49 学 历 本科
职 称   所在部门 信托业务四部
简 介
1987年至今供职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从事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等信托业务,具有丰富的信托资产管理经验。。
姓 名 王森楠 年 龄 27 学 历 本科
职 称   所在部门 信托业务四部
简 介
2010年至今供职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从事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等信托业务,具有一定的信托资产管理经验。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第七条约定:“受益人的预计年收益率

根据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不同,本信托合同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8%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8.3%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9%

《信托合同》第十条约定:“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账户利率计息,信托账户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在首次分配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本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投资总收益扣除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1、4项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金后,超过受益人可获得的预计信托收益部分作为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用。”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截至2015年8月27日,信托计划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一)受益人收益情况:

1、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

受托人根据信托资金认购的不同档次,按信托年收益率8%、8.3%、9%为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收益金额18,025,642.00元(其中:①信托收益:17,942,732.00元②推介期利息:82,910.00元)。

2、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

受托人根据信托资金认购的不同档次,按信托年收益率8%、8.3%、9%为受益人计算并支付信托收益,共计支付信托收益金额17,600,500.00元。

(二)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共计提取15,733,811.46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受托人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就本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收益分配以及清算等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天津信托·基础设施(宁河潘庄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津]审字(2015)第02063号]

九、信托财产支付:

支付信托财产内容包括两部分:(1)信托资金;(2)信托资金自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7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到期日后进行清算,清算期为1-2个工作日,并在信托清算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将信托资金与最后半年的信托收益一并支付给受益人,直接划至受益人指定银行帐户。

十、声明

截至2015年8月27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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