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我司作为信托受托人设立的“方正东亚·东兴13号武汉博大星光天地项目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于2014年7月4日成立,并已与贵方签订了《方正东亚•东兴13号武汉博大星光天地项目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优先)》(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
近期我司收到武汉博大鑫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鑫城”)提交的《关于提前归还部分债务款项的函》,根据该函内容,博大鑫城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标的债权本金(本金金额为人民币【95,600,000】元)及对应的资金占用费。根据《信托合同》第4.3.2条及第7.3条约定,现我司决定同意该申请,并宣布信托计划中【95,600,000】份优先信托单位提前于2015年【9】月【25】日到期。
优先受益人持有的、未提前到期的信托单位及劣后受益人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继续存续。
特此公告!
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