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首页信托理财规划热销 HOT !
股权信托|贷款信托|证券投资|房产信托|权益信托|其他信托|信托计划大全|信托公告大全|信托公司背景
快速通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托 >> 内容正文
元信财富2014002号集合信托计划第五信托单元募集公告
更新时间:2015年09月24日

尊敬的客户:

  您好!我公司拟发起"北京信托.元信财富2014002号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4年11月28日成立,已陆续发行第一、二、三、四信托单元,现将本信托计划第五信托单元募集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信托计划第五信托单元简介

  计划名称 北京信托.元信财富2014002号集合信托计划

  受托人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规模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170000万份,其中A类信托单位预计为150000万份,B类信托单位预计为20000万份。信托计划具体规模以最终实际募集的规模为准。第五信托单元项下信托单元总份数不超过23130万份,其中A类信托单位预计为20000万份,B类信托单位预计为3130万份。

  信托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36个月。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第五信托单元存续期限自信托单元成立日起预计8个月,以信托单元成立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之间实际天数为准。

  信托单位 信托受益权等额划分为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区分为A类信托单位和B类信托单位。

  投资方向 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应收账款所有人持有的以三甲医院为应付方的应收账款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第五信托单元信托资金用于受让福建海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发医药")持有的以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为应付方的应收账款。

  募集 信托计划下分多个独立的信托单元分期募集。在信托计划成立的前提下,第一信托单元项下的信托单位由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推介期(推介期内可设多个销售期)认购的信托单位组成。后续信托计划每次募集期申购成功时委托人在该募集期内(每个募集期内可设多个销售期)申购的信托单位组成每一个独立的信托单元。各信托单元财产进行相对独立运作、处分及核算。每个信托单元项下的受益人仅就该信托单元项下信托财产享有相应的信托利益。

  风险控制 1) 折扣受让应收账款:信托计划以一定折扣价格受让应收账款债权,以覆盖信托期限内信托利益的实现;

  2) 结构化设计:应收账款所有人作为B类受益人以部分标的债权参与信托计划,劣后于A类受益人分配;

  3) 差额补足:差额补足方对三甲医院的支付义务提供差额补足,第五信托单元差额补足方为海发医药。

  4)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差额补足方的补足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五信托单元保证人为海发医药控股股东谢文海。

  5) 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利益分配 本信托计划下A类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原则上以现金形式分配,由受托人在每个分配日(指每个核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划付至相应的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核算日指受托人公告的每个信托单元终止之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含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信托计划/每个信托单元终止时,当且仅当全部A类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后,受托人将剩余非货币/货币形式信托财产以信托计划计划终止/每个信托单元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方式向B类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二、第五信托单元募集发行信托单位的相关信息

  1. 第五信托单元存续期限:自信托单元成立日(含该日)起预计8个月,以信托单元成立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之间实际天数为准。本次募集发行的第五信托单元信托单位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

  2. 信托单位类别及预期年化收益率

  本信托计划项下第五信托单元信托单位区分为A类信托单位和B类信托单位。B类信托单位不设预期年化收益率,A类信托单位预期年化收益率

9 7 3 1 2 3 4 4 8 :
如下:

信托单位分类

预期年化收益率

A1类优先级

100-300万(不含)

7.50%

A2类优先级

300(含)万以上

8.00%

  受托人有权在募集期内根据募集情况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上述预期年化收益率不调整。

  三、第五信托单元募集的发行规模

  1. 本次募集发行的第五信托单元A类信托单位,每一份A类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2. 第五信托单元信托单位规模约为不超过23130万份,其中A类信托单位规模约20000万元,社会投资人以货币资金认购;B类信托单位约3130万元,福建海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发医药")以其持有的部分应收账款债权认购,具体募集规模以第五信托单元募集期内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为准。

  四、第五信托单元募集期及信托单元成立

  1. 第五信托单元募集期为自2015年9月24日至2015年11月24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募集的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2. 第五信托单元募集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一次性募集或分多个销售期募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销售期。

  3. 在第五信托单元募集期内,募集的信托单位达到4130万份时且A类信托单位达到1000万份、B类信托单位达到3130万份时,受托人有权宣布第五信托单元成立。第五信托单元成立之后,受托人有权随时运用募集的信托资金。推介期内各销售期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于其认购的信托单位计入日起视为认购成功并加入信托计划,享有信托利益。

  4. 第五信托单元的成立时间以受托人发布的信托计划成立公告为准。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1. 必备证件

  个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若委托他人代办的,则代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 信托财产专户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须将认购资金划付至以下信托财产专户

  账户名称: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92663535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门支行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

  1. 如第五信托单元成立,对于投资者交付的申购资金,自交付日(含该日)起至信托单位计入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内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收益,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第一个分配日支付给受益人。投资者申购B类信托单位而交付的非货币资产不计算利息。

  2. 如第五信托单元不成立,受托人于第五信托单元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申购资金连同交付日(含该日)起至退还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内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投资者。投资者申购B类信托单位而交付的非货币资产不计算利息。由此产生的银行划款费用从应向各投资者退还的款项中扣除,除此之外产生的其他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

9 7 3 1 2 3 4 4 8 :
除一切相关责任。

  七、信托利益的计算

  本次募集的第五信托单元的信托利益核算日为本信托单元的终止日。

  A类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A类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A类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本金

  A类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A类受益人所持A类信托单位的份数×1元×A类信托单位预期年化收益率×该A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5,A类信托单位存续期限不一致的分别计算每份A类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信托收益。

  每个信托单元核算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A类受益人分配的预期信托利益为前一核算期的预期信托收益。每个信托单元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A类受益人分配的预期信托利益为剩余的预期信托收益及信托资金本金。

  在每个信托单元存续过程中,如存在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则受托人有权根据届时信托财产变现情况决定赎回部分或全部A类信托单位。

  如遇每个信托单元提前终止,A类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按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每个信托单元期限届满时,当且仅当全部A类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足额分配且扣除全部信托费用后,受托人将剩余非货币/货币形式信托财产以每个信托单元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原状方式向B类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于每个信托单元期限届满后向B类受益人移交相关权利凭证(如有),同时向债务人、担保人(如有)发出转让通知。

  如存在非货币形式信托财产,B类受益人承诺无条件接受非货币形式信托财产原状分配方式,同意受托人以维持每个信托单元期限届满时财产原状方式向其分配信托财产且受托人无需再与其另行签订协议。B类受益人于受托人发出转让通知书之日起便视为已取得全部信托利益,信托财产已向其分配完毕。在此情况下,B类受益人应自行向相关债务人行使债权,并向相关债权人履行债务,相关后果和责任由B类受益人全部承担,受托人仅在提供相关手续上予以配合而无其他义务。B类受益人承诺自愿放弃信托财产原状分配后的任何抗辩权。

  八、特别约定

  本募集公告关于"信托利益"、"预期信托利益"、"预期信托收益"、"信托本金"等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实际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九、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标的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变现的风险、应收账款所有人和供应商的信用风险、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B类受益人特别风险、信托计划/信托单元提前全部或部分终止或延期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请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中"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条款的内容。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但该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委托人已详阅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文件和备查之各项法律文件,且受托人已就上述文件进行充分、完整、并无任何遗漏或误解的说明,委托人对所有条款无异议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关的全部风险。

  十、法律意见书摘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受托人具有发行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本集合信托计划各项条件均符合《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9 7 3 1 2 3 4 4 8 :

  十一、说明

  1. 本募集公告是《北京信托.元信财富2014002号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募集公告》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2. 本募集公告未约定事项,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3. 关于本信托计划的详细信息,请详阅《信托合同》、《北京信托.元信财富2014002号集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北京信托.元信财富2014002号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约定。

  4. 您可以登录我公司网站www.bjitic.com,了解本信托计划运作情况和我公司将推出的其他信托产品信息。如您对本信托计划有疑问或对客户服务有任何要求,请联系我公司财富管理与理财规划事业部。

  财富管理与理财规划事业部客服热线:400-610-8899。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4日

9 7 3 1 2 3 4 4 8 :
|关于优利|诚邀合作|联系优利|服务指南|网站地图|rss
Copyright © 2005-2015 优利理财网 理财热线:021 - 3390 1398
声明:本站优选结果及产品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实际操作建议!沪ICP备0602234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