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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航空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管理报告(第四期)
更新时间:2015年10月09日

尊敬的受益人: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设立了“中粮信托·海航航空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作为受托人,现就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信托事务向受益人报告如下,并为报告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报告书中的内容由本信托的受托人负责解释。

一、信托计划概要

1. 信托计划成立日:2014年9月26日

2. 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50000万元

3. 信托计划期限:根据合同约定及借款人的书面通知,贷款期限延长至18个月。

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

在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了信托财产专户,信托专户的开户银行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账号为05875963000007113。

三、信托资金的运用

本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信托期间,受托人以受益人最大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并按信托文件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进行。

四、信托计划的管理

1.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了专门的信托财产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的管理过程中恪尽职守,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并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3.受托人发挥主动管理职能,对项目进行贷款后管理。截止2015年9月30日,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经营情况正常。信托计划按照有关信托文件运行正常,且没有发生能够影响信托财产安全及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五、信托财产收益情况

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当季应收贷款利息为人民币10,666,666.66元。本信托当季发生的主要信托费用包括向我司支付的信托报酬人民币666,666.67元,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顾问咨询费人民币640,000.00元,以及银行保管费用人民币26,301.37元。本项目当季受益人的收益共计为人民币9,333,333.34元。前述款项我司已于2015年9月25日分配完毕。

六、重大事项披露

1.报告期内无信托执行经理变更情况。

2.报告期内无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情况。

3.报告期内无影响信托计划安全和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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