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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热力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管理报告(第二期)
更新时间:2015年10月09日

尊敬的受益人: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设立了“中粮信托·九泰热力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作为受托人,现就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信托事务向受益人报告如下,并为报告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报告书中的内容由本信托的受托人负责解释。

一、信托计划概要

1. 信托计划成立日:2015年4月10日

2. 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19830万元,其中A类信托计划10000万元,B类信托计划9830万元。

3. 信托计划期限:A类信托单位12个月,B类信托单位24个月

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

在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了信托财产专户,信托专户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账号05389101040008051。

三、信托资金的运用

本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信托期间,受托人以受益人最大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并按信托文件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进行。

四、信托计划的管理

1.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了专门的信托财产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的管理过程中恪尽职守,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并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3.受托人发挥主动管理职能,对项目进行贷款后管理。截止2015年9月30日,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经营情况正常。信托计划按照有关信托文件运行正常,且没有发生能够影响信托财产安全及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五、信托财产收益情况

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共支付应收贷款利息人民币6,037,033.33元。本信托期间发生的信托费用包括向我司支付的信托报酬人民币503,086.10元,向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00元, 向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代理信托费人民币81,400.00元。本项目本管理期间受益人的收益共计为人民币4,856,693.64元。前述款项我司已根据信托项目相关合同在约定日期分配完毕。

六、重大事项披露

1.报告期内无信托执行经理变更情况。

2.报告期内无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情况。

3.报告期内无影响信托计划安全和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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