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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投资1号(华岭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更新时间:2014年10月10日

产品名称 :

国民信托·新三板投资1号(华岭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受益人 :

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运用方式 :

信托资金中不超过5900万元专项投资于认购武汉华岭优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华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根据合伙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运用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投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股权、债权、夹层投资等方式投资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拟挂牌企业、信托业保障基金。挂牌股票由于转板、定增、并购等原因转为A股上市的,本计划项下有限合伙企业所持对应股票转为相应A股股票。受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合伙企业的投资运作期为24个月,投资运作期内合伙企业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投资运作到期日后的12个月为退出期,退出期内不得进行任何新增投资。在投资运作期或退出期内,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对应的投资资金全部回收,且信托财产项下均为现金形式的,本信托可提前终止。退出期限届满,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仍未全部终止运作或投资项目资金未全部回收的,受托人将召开受益人大会,决定本信托计划的利益分配或延期等事宜。

信托资金中不超过100万用于支付信托相关费用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与有限合伙企业协商,由有限合伙企业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可以将闲置资金用于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流动性较强的固定收益品种产品。受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

信托规模 :

本信托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其中A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B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A类信托单位与B类信托单位不设具体的比例限制。

推介日期和期限 :

本信托推介期暂定为【2015】年【10】月【13】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以受托人网站公布的为准。

成立条件 :

实际缴付信托资金的委托人不少于两名且推介期内信托资金规模合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B类信托资金规模应不低于2000万元),并且认购资金分别不超过对应该类信托单位规模上限。

信托期限 :

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36】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开始计算。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满24个月后,若信托财产全部为现金形式,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如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本信托计划结束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加入资金要求 :

认购时,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按照每10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认购金额下限。

预期年收益率 :

浮动收益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

受托人在收到合伙企业向本信托计划分配的投资收益或本金后,在扣除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含信托报酬,但不含受托人浮动业绩报酬)后,按信托合同约定在信托利益核算日(即信托终止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

信托单位的赎回 :

本信托不开放申购,亦不得赎回。

主要风险揭示 :

市场风险、社会经济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延期风险、信用风险、信托财产损失风险、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风险、投资失败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保证方式 :

风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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