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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盈财富201400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E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募集公告
更新时间:2015年10月08日

尊敬的客户:

  您好!我公司设立"北京信托.睿盈财富201400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现将本信托计划项下E类优先级信托资金募集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信托计划简介

  计划名称 北京信托.睿盈财富201400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受托人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规模 信托计划总规模约为人民币11.3亿元(但如日后因生态移民项目经审批的投资总额扩大,本信托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扩募)。其中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募集规模约为8亿元,次级信托单位的募集规模约为3.3亿元,信托计划的具体规模以最终实际募集的规模为准。次级信托单位由受托人向次级委托人四川万盛投资有限公司定向发行。优先级信托单位与次级信托单位的比例为80:33。

  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时间为2014年9月11日,第一个募集成功日为2014年9月12日。截至2015年9月20日,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募集规模为74030万元,次级信托单位的募集规模为31148.05万元,信托计划存续规模为105178.05万元。

  信托期限 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40个月,自信托成立日起计算。其中,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均自该类优先级信托资金运用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募集成功日起届满3年之日(不含该日)止。次级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计算,信托计划项下仅剩次级信托单位的,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若发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四川万盛提前还款的情形的,则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相应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或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并根据信托合同第9条的约定进行相应的信托利益分配及支付相应的信托本金。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

  信托单位 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面值均为1元。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区分为优先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其中,优先级信托单位又分为A类优先级信托单位、B类优先级信托单位……依此类推,N类优先级信托单位。

  投资方向 受托人以优先级信托资金用于向四川万盛发放信托贷款,由四川万盛用于生态移民项目的开发建设;次级信托资金将用于流转受让生态移民项目项下的农用地。受托人有权将闲置/剩余资金运用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

  募集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分类募集,各类信托资金一次或分多个销售期募集。

  风险控制 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四川万盛以西河镇安置小区的在建工程为其依据《信托贷款合同》偿付信托贷款本息的义务承担抵押担保义务,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四川万盛另行签署《抵押合同》进行约定。

  四川万盛的股东分别将其持有的四川万盛的股权全部质押予北京信托,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具体事宜由四川万盛的股东分别与受托人签署相应的《股权质押合同》进行约定。

  袁建国为四川万盛依据《信托贷款合同》偿付信托贷款本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袁建国另行签署《保证合同》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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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分配 受托人于核算日计算各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于最后一个核算日计算次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在分配日将信托利益分配给各优先级受益人。分配日是指每个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核算日是指第一个募集成功日后每届满半年之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含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在信托计划终止时,当且仅当各类优先级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后,受托人将剩余信托财产以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方式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向次级受益人移交相关权利凭证(如有),同时向债务人、担保人发出转让通知,如债务人、担保人向受托人提交确认收到上述转让通知的回执,则受托人应将债务人、担保人确认收到上述转让通知的回执及时移交至次级受益人。

  二、E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相关信息

  1. 存续期限:自本次发行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计入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募集成功日起届满3年之日止。本次募集信托单位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

  2. 信托单位类别及预期年化收益率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区分为优先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其中,优先级信托单位又分为A类优先级信托单位、B类优先级信托单位……依此类推,N类优先级信托单位。

  本次发行E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类别及预期年化收益率如下:

信托单位类别

认购资金金额

存续期内预期年化收益率

E类优先级信托单位

300万元(不含)以下

8.5%/年

300万元(含)以上

9.0%/年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一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自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调整之日起,上述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相应调整相同基点。

  如果同一投资者签署两份以上(含两份)信托合同,认购/申购资金金额不累积计算。

  三、E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发行规模

  1. 本次发行的信托单位,每一份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2. 本信托计划各类信托单位分别募集。本次发行E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募集规模不超过5970万元,具体规模以E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募集期内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为准。

  四、E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募集期

  1. 本次募集的募集期为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受托人有权根据资金募集的实际情况宣布提前结束或延长本次募集期。

  2. 本次募集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一次性募集或分多个销售期募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销售期。

  3. 在本次募集期内,优先信托单位与次级信托单位的配比比例为不高于80:33时,受托人可随时运用募集的信托资金。本次募集期内各销售期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于其申购的信托单位计入日起视为申购成功并加入信托计划,享有信托利益。受托人在上述信托单位计入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事项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五、信托单位的申购

  1. 必备证件

  个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若委托他人代办的,则代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符合我公司要求的高净值投资者,可通过我公司的单一信托账户进行认购,认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超过部分的数额应为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

  2. 信托财产专户

  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的,须将申购资金划付至以下信托财产专户:

  账户名称: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10900161810212;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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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

  E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募集期内,对于投资者交付的申购资金,自交付日(含该日)起至信托单位计入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内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算收益,由受托人在本次募集期后的第一个分配日支付给受益人。

  七、信托利益的计算

  1. 信托利益的计算

  (1)本次募集的信托单位存续期间,受托人负责计算优先级受益人应获得的信托收益的数额,并于核算日对应之分配日向各优先级受益人分配相对应核算期的预期信托收益。就各优先级受益人而言,每个核算期内,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E类优先级信托单位对应预期信托收益=该优先级受益人持有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本金余额×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核算期的实际天数÷365。

  其中,信托本金余额是指相对于某一日期的信托单位而言,委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已经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本金金额减去该信托单位所有已获分配的信托本金金额后的余额。

  (2)受托人于核算日(信托计划终止日除外)对应之分配日向各优先级受益人分配相应的信托本金(如有);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之分配日向各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剩余信托本金。

  (3)在信托计划终止时,当且仅当各类优先级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后,受托人将剩余信托财产以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方式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向次级受益人移交相关权利凭证(如有),同时向债务人、担保人发出转让通知,如债务人、担保人向受托人提交确认收到上述转让通知的回执,则受托人应将债务人、担保人确认收到上述转让通知的回执及时移交至次级受益人。

  次级受益人承诺无条件接受非货币形式信托财产原状分配方式,同意受托人以财产原状方式向其分配信托财产且受托人无需再与其另行签订协议。次级受益人于受托人发出转让通知书之日起便视为已取得全部信托利益,信托财产已向其分配完毕。在此情况下,次级受益人应自行向相关债务人行使债权,并向相关债权人履行债务,相关后果和责任由次级受益人全部承担,受托人仅在提供相关手续上予以配合而无其他义务。次级受益人承诺自愿放弃信托财产原状分配后的任何抗辩权。

  2. 特别约定

  本募集公告关于"信托利益"、"预期信托利益"、"预期信托收益"、"信托本金"等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实际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八、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存在法律与政策风险、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市场风险、受托人管理风险、保管人等的经营及操作风险、本金损失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网络风险、次级受益人风险、资金划付风险、提前终止和延期的风险、担保风险、经营风险、龙泉驿区财政状况恶化的风险、抵押风险、质押风险、保证人的风险、农用地流转风险、早偿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请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中"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条款的内容。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但该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委托人已详阅本信托计划备查之各项法律文件,理解因合同条款及相关交易所可能产生的其他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全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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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意见书摘要

  北京市昊凯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受托人具有发行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项条件均符合《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说明

  1. 本募集公告是《北京信托.睿盈财富2014004号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募集公告》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2. 本募集公告未约定事项,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3. 关于本信托计划的详细信息,请详阅《信托合同》、《北京信托.睿盈财富2014004号集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北京信托.睿盈财富2014004号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申购/申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约定。

  4. 您可以登录我公司网站www.bjitic.com,了解本信托计划运作情况和我公司将推出的其他信托产品信息。如您对本信托计划有疑问或对客户服务有任何要求,请联系我公司财富管理与理财规划事业部。

  财富管理与理财规划事业部客服热线:400-610-8899。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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