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2014年10月发行的天津信托·工商企业(滨海投资集团股权受益权<回购>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年半期)于2015年10月20日为委托人(受益人)分配2014-2015年度信托收益,现公告如下:
一、本信托计划(一年半期)共计募集信托资金15000万元,信托期限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照《天津信托·工商企业(滨海投资集团股权受益权<回购>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受让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受益权,信托资金用于补充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支付焦炭贸易采购款。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二、受托人按信托年收益率8.3%、9.0%、9.7%、10.2%、10.5%为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推介期利率按1.8%计算。
三、受托人于2015年10月20日将本次分配的信托收益直接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内,敬请查收。
四、委托人(受益人)如欲了解运作和分配详情,可携带信托合同和本人身份证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
我公司将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为您提供安全、稳健的理财服务。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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