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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济纳旗棚户区改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管理报告(2015年三季度)
更新时间:2015年10月26日

尊敬的受益人: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设立了“华宸•额济纳旗棚户区改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作为受托人,现就本信托成立至2015年9月30日的信托事务向受益人报告如下,并为报告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报告书中的内容由本信托的受托人负责解释。
一、信托计划概要
1、信托计划成立日:2013年11月18日
2、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6,030万元
3、信托计划期限:200万元,6个月期;200万元,12个月期;
200万元,18个月期;2,325万元,24个月期;
180万元,30个月期;2,925万元,36个月期。
4、截止2015年9月30日,6个月期200万元信托本金、12个月期200万元信托本金、18个月期200万元信托本金已全部兑付。
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
在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了信托财产专户,信托专户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支行,账号为1556 2985 0572。
三、信托资金的运用
受托人与借款人额济纳旗信达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将信托资金全部贷放给借款人,用于额济纳旗棚户区改造项目。额济纳旗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经额济纳旗发改局《关于额济纳旗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额发改发[2013]183号)立项,项目总投资10625.06万元,占地面积5412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3040平方米,其中:建设安置住房53040平方米,配套商业建筑1000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土建、给排水、道路绿化、路灯等配套工程。
受托人以额济纳旗信达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扣除信托财产管理费用以及受托人报酬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兑付信托本金。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进行。
额济纳旗信达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于2005年8月12日,公司住所在额济纳旗达镇,法定代表人曹卫东,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伍仟万,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监理业务、热力生产、销售、热用户收费、供热设备维修及施工业务;接受委托、组织经营招投标业务;承担政府发包或委托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有收益权的基础建设;受政府委托,经营闲置土地或储备土地的开发和房地产综合开发业务;其他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营项目和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得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营业期限从2005年8月12日至2035年8月11日止。
四、信托计划的管理
1、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了专门的信托财产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的管理过程中恪尽职守,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并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3、截止2015年9月30日,信托计划资金无任何挪用情况发生,项目按照有关信托文件运行正常,且没有发生能够影响信托财产安全及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五、信托财产收益情况
截止2015年9月30日,本计划信托资产总计59,602,092.20元,其中货币资金5,302,092.20元,发放贷款54,300,000.00元;信托负债合计为0元;信托权益合计59,602,092.20元,其中实收信托54,300,000.00元,未分配利润5,302,092.20元。贷款利息按季上打。截止2015年9月30日,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入共计14,914,164.36元,全部为利息收入;支出4,170,435.98元,其中:受托人报酬4,144,271.20元,律师咨询费3,000.00元,资料印刷费2,636.00元,差旅费16,844.00元,印花税3,015.00元,银行结算费669.78元。可供分配的信托利润10,743,728.38元,本期已分配信托利润5,441,636.18元,期末未分配信托利润5,302,092.20元。
六、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措施
1、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控制措施:
额济纳旗信达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将评估价值为20,120万元的80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信托贷款本金及支付贷款利息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HXX3JDY2013304)。
2、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受托人制定严密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以有效降低信托计划管理风险。
七、信托经理情况
受托人指定下列人员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潘琳、巴聪明。
八、重大事项披露
1、因工作变动原因,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由原来的“秦立东、潘琳、范宝林”变更为“潘琳、巴聪明”。
2、报告期内无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情况。
3、报告期内无影响信托计划安全和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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