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或“我司”)发起设立的“大业信托•汇元2号财产收益权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于2013年10月23日依法成立,信托期限5年,信托到期前根据受益人的指令最多可延长不超过3年(受益人可要求提前终止),信托资金规模为人民币202,719,600元。本计划的信托专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广州广发大厦支行
银行账号:101001516010015399
我司作为受托人,向您报告本信托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月23日信托事务管理事宜。我司对报告全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运行情况
(一)自本信托成立起至2015年10月23日,本公司作为受托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谨慎管理,忠实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信托之信托文件的规定。
(二)本报告期间,本公司没有发现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的异常情况,本信托目前进展正常。
二、信托财产管理
(一)本信托为财产收益权信托,受托人根据受益人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在本信托的管理过程中,大业信托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本报告期内受托人并没收到受益人发出的执行指令。
(二)信托财产的情况
1.委托人以其持有的对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鑫柏塑胶管材有限公司、广向(陕西)化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7户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的收益权设立信托,双方签署《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于2013年10月23日设立本信托。
2. 本报告期内,本信托标的债权并无没变动,无现金收益产生。
三、信托账户收支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信托共进行了两次信托费用的支付,因信托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期信托费用的,受益人进行了垫付相关款项,将合计100万元的垫付款项划付至信托专户。信托费用具体支付时间、金额如下:
1.于2014年11月4日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支付顾问服务费400,000.00元;
2.于2014年11月12日支付信托报酬600,000.00 元。
四、 信托运行情况结论
从信托成立至本报告日,根据目前获得的有关信息,没有发现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的异常情况,本信托运行正常。
五、 信托执行经理情况说明
本信托执行期间,信托经理是胡秋生和谢春李,报告期间未发生变更。
六、 其他事项
无。
若您对本计划的运行情况有任何问题需要了解,请拨打我公司的客服电话:400-004-9979。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