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西部信托·西安经开应收权益投资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若经开土储中心提前支付目标应收权益项下全部款项,受托人在择期分配委托人预期信托利益后,则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以及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的约定“本期信托成立满12个月或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且经开土储中心向受托人清偿目标应收权益项下债务后,受托人在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信托费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全部信托收益。”。
截至2015年10月30日,受托人已收到经开土储中心提前支付目标应收权益项下全部款项,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本信托,为此,本信托拟于2015年10月30日提前终止。
特此公告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