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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盈阳三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延期及分配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5年10月30日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盈阳三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一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盈阳三号集合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于2014年10月27日成立,于2015年10月27 日期限届满。鉴于本信托计划所持有部分证券因停牌等原因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完全变现,按照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根据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如本信托计划期限(含受托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延期期限)届满之日(含信托计划存续满一年之日、受托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延期期限届满日,以下同),受托人未公告延期,且因证券停牌、证券市场发生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本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此种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期限(含受托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延期期限)届满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期间,受益人不享有信托利益,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最高信托利益计算至本信托计划期限(含受托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延期期限)届满之日,受托人固定管理费和保管人保管费计算至本信托计划期限(含受托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延期期限)届满之日。无论信托计划因何种原因终止的,如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不足支付应付信托利益的,受托人以届时的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的优先信托单位的最高信托利益,以及受托人固定管理费和保管人保管费均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

我司计划按照本信托计划持有现金扣除了信托财产应承担的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如有)后的信托财产为限支付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在优先信托单位的最高信托利益得到足额分配后,优先信托单位自动注销,优先委托人/优先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终止。待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停牌证券完全变现后再对剩余的信托财产进行二次分配。

如委托人/受益人对上述分配安排有异议,请于2015年10月30日前向我司反馈。否则,视为委托人/受益人同意接受上述分配安排。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与信任!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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