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2014年12月-2015年1月,我司发起设立了锦鑫1号、锦鑫2号、锦鑫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约定,锦鑫1-3号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的投资范围如下:1)以权益类、股权、特定资产收益权等方式投资于资质良好企业。2)投资于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AA+级(含)企业债、A-1级(含)及以上短期信用评级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它货币市场产品;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含受托人发行的信托计划);其他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固定收益资产。
由于近期投资市场变化,我司收到投资标的分配的投资收益。为了不降低委托人信托投资的预期收益率,我司拟调整期间分配日,不再将“每届满12个月之日”作为期间分配日,而以“被通知收取投资收益之日”作为期间分配日,上述调整不损害委托人利益,不会造成投资期间信托收益的减少。委托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挂网之日后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提出异议。
联系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02038773660、13538770800
特此公告。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