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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锦绣财富景睿赢一号(七星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更改受托人浮动信托管理费收取方式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5年11月05日
尊敬的委托人:

我司发起设立的“锦绣财富-景睿赢一号(七星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于2015年 月 日成立。为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现根据监管要求,将《锦绣财富-景睿赢一号(七星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中受托人浮动信托管理费收取方式作以下变更:
将原合同: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和税费
第2款第(2)项 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
“……
(ii)浮动信托管理费:浮动信托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浮动信托管理费=(Ti-MAX(T0,T1,T2,…,Ti-1)) ×信托单位总份数×4%;
Ti为该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T0,T1,T2,…,Ti-1分别为以前各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其中T0指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初始值1元);
如果该开放日前一交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并未大于信托计划成立以来以前各开放日前一交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中的 最大值,即上一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或者为零,则受托人在该日不享有浮动信托管理费。
支付方法:在每个开放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信托计划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费无需返还。”
更改为:
“……
(ii)浮动信托管理费:
每个开放日有委托人赎回时,对每一位委托人赎回的信托单位,受托人应提取的浮动信托管理费=(开放日前一日信托单位净值-该委托人所赎回信托单位的申购净值)×该委托人赎回份额×4%。
信托计划终止日,对每一位委托人受托人应提取的浮动信托管理费=(终止日信托单位净值-该委托人所持有信托单位的申购净值)×该委托人持有份额×4%。
注:委托人赎回信托单位时,应指定对哪次申购的信托单位进行赎回,委托人同时赎回多次申购对应的信托单位的,对赎回的每次申购对应的信托单位,应单独计算赎回时受托人应收取的浮动信托管理费;信托计划终止时,对委托人每次申购对应的信托单位,应单独计算终止时受托人应收取的浮动信托管理费。若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为零或者为负数,则该委托人的赎回不需要支付给受托人浮动信托管理费。
支付方法:在每个开放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信托计划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费无需返还。”

特此公告。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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