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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业子计划一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5年08月10日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旺业投资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子计划一)清算报告

第一部分 信托计划简介

一、信托计划名称:

天津旺业投资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子计划一)(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二、信托期限

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23日。

三、信托计划资金规模

人民币4100万元

四、信托计划成立日

2014年7月24日

五、信托计划受托人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信托)

六、信托计划咨询服务机构

北方信托理财中心

服务热线:400-020-1808

800-818-1808

第二部分 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情况

一、信托计划资金的集合

本信托计划自2014年6月23日开始发行,2014年7月24日成立。本信托计划共募集信托资金4100万元。

二、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北方信托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并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在信托计划操作过程中,实行信托经理负责制,负责项目的评估、调研和风险控制等工作,北方信托下设信托业务部,负责办理信托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信托资金的回收、信息处理等信托业务,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共享。

三、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情况

北方信托严格按照本信托计划合同的约定,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资金用于向天津旺业投资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金额为41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24日),贷款年利率为14%,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天津开发区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以水乡花园9号楼项目部分公寓及底商现房提供抵押担保,天津旺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天津开发区鸿基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该公司全部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第三部分 信托计划资金收益情况

北方信托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以下为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23日信托收支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金 额

一、信托收入

5,819,829.35

1、贷款利息收入

5,816,183.33

2、存款利息收入

3,646.02

二、信托费用

1,903,829.35

1、信托佣金

1,853,897.91

2、信托保管费

41,569.44

3、律师费

2,000.00

4、印刷费

3,130.00

5、审计费

1,000.00

6、印花税

2,050.00

7、销售服务费

182.00

三、信托收益

3,916,000.00

四、募集期利息

1,205.55

五、信托本金

41,000,000.00

六、分配收益合计

3,917,205.55

第四部分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终止

本信托计划于2014年7月24日成立,信托项目运行情况正常,于2015年7月23日到期终止并进行信托本金兑付及信托收益分配。

二、信托财产归属

依照“天津旺业投资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子计划一)”信托文件规定,“本信托计划子计划一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三、信托财产的清算

就本信托事务,北方信托委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津分所就本信托业务进行了清算审计,出具了《天津旺业投资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子计划一)清算审计报告》。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北方信托应在本信托计划子计划一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划至信托合同规定的受益人的账户内。

第五部分 信托财产及信托收益的分配

一、分配方式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及收益均以现金形式分配受益人。

二、分配金额

经受托人积极运用该信托资金,本信托计划截止2015年7月23日实现了预计收益率,截至本信托计划终止日,投资金额为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的投资者,税前收益率为年8%;投资金额为300万元(含)至1500万元(不含)的投资者,税前收益率为年9%;投资金额为1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税前收益率为年9.8%。

(信托收益按整年计算)

三、分配方法

依照信托文件有关规定,北方信托将于2015年7月24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托本金及收益44,917,205.55元(其中信托本金41,000,000.00元,信托收益3,917,205.55元)全部划入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六部分 声明

截至2015年7月23日,北方信托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操作。

受益人自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北方信托将就本信托事务处理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天津旺业投资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子计划一)》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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