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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管理报告
更新时间:2015年11月10日
尊敬的受益人: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设立了“中粮信托•新湖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本信托”)。作为受托人,现就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第三季)的信托事务向受益人报告如下,并为报告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报告书中的内容由本信托的受托人负责解释。
一、信托计划概要
1.信托计划成立日:2014年11月19日
2.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5700万元
3.信托计划期限:18个月
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
在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了信托财产专户,信托专户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账号为19045101040036728。
三、信托资金的运用
本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信托期间,受托人以受益人最大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并按信托文件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进行。
四、信托计划的管理
1.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了专门的信托财产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的管理过程中恪尽职守,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并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3.受托人发挥主动管理职能,对项目进行贷款后管理。截止2015年9月30日,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经营情况正常。信托计划按照有关信托文件运行正常,且没有发生能够影响信托财产安全及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五、信托财产收益情况
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当季应收贷款利息为人民币1,644,181.39元。本信托当季未发生其他信托费用。

六、重大事项披露
1.报告期内信托执行经理无变更。
2.报告期内无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情况。
3.报告期内无影响信托计划安全和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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