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信托·拓璞晋商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受益人大会决议
尊敬的委托人: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于2015年6月15日发起设立了《山西信托·拓璞晋商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现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召开受益人大会,并将受益人大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与召集
1、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24日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通讯相结合
3、会议召集人: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会议表决方式: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山西信托·拓璞晋商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部分受益人出席了本次受益人大会,自然委托人23人,机构委托人1人,共计24人 ,代表的信托单位份额为4190份 ,占本信托计划总信托单位份额的100%。
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份额,符合本信托计划相关信托文件规定的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条件。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受益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山西信托·拓璞晋商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修改议案,赞成票23份,占本信托计划总信托单位份额的95.83%;反对票1份,占本信托计划总信托单位份额的4.17%。
出席会议受益人的议案表决结果符合本信托计划相关信托文件规定的议案表决生效的法律条件,议案表决生效。
四、大会决议内容:
经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有效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将信托产品警戒线和平仓线分别下调到信托单位净值0.6元和0.5元。
2、拓璞公司投资经理任少如先生在条款修改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以个人名义追加信托资金壹仟万元,认购产品份额,成为该产品的单一最大持有人,与所有产品持有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承诺在信托单位净值低于1元时不退出。
3、产品保留操作保证金条款安排,在警戒线以下上海拓璞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及时交纳操作保证金以保证产品操作不受限制。
4、其他产品条款不做变动。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具有约束力。本次受益人大会决议为原信托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原信托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