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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8丰收十九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方案
更新时间:2011年02月16日

山西信托·丰收十九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方案

一、基本情况:

1、信托计划名称:山西信托•丰收十九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期限:信托计划的期限为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开始计算。

3、信托目的:

(1)由受托人以精选证券加分散投资的方式将信托资金组合运用于证券市场,在有效防范和控制证券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求使委托人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成果;

(2)通过结构化设计,使优先受益权委托人在风险相对可控的前提下获取相对稳定的信托利益;一般受益权委托人以自己持有的信托单位为限,并根据信托文件设定的机制,在保证优先受益权委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获取信托利益的基础上,有机会获取超额的信托利益。

4、信托资金规模:信托资金规模为三千万元人民币。

5、信托资金用途:

(1)投资于在沪、深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新股申购)的所有投资产品;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所有基金品种(包括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等);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和国债逆回购。

(2)未投资的信托计划资金仅限于存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帐户及在证券经纪人处开立的本信托计划证券资金账户。

6、信托报酬:我公司作为受托人每年收取信托计划资金的1.65%作为信托报酬。

7、信托资金组成方式及比例:信托资金包括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和一般受益权信托资金;通过结构化设计,使优先受益权委托人在风险相对可控的前提下获取相对稳定的信托利益;一般受益权委托人以自己持有的信托单位为限,在保证优先受益权委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获取信托利益的基础上,有机会获取超额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中,一般收益权信托资金和优先受益权信托资金的比例为1:2。

8、优先受益权委托人年预期收益率:优先受益权委托人年信托收益预期为其信托资金的5%

9、信托收益的分配方式:信托收益于信托合同每满一年时进行分配。

10、信托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报酬、律师费、营销费、营销差旅费、保管费、印刷费以及证券交易相关费用。

二、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

名称: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营销服务中心

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A座35层

联系电话:0351-8686388

三、推介地:

山西省太原市。

四、信托文件签署地点和方式:

由委托人与受托人于推介地签署相关的信托文件。

五、代理收付机构和保管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

1、信托单位面值、信托单位认购价格

①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

②信托单位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

2、信托资金的交付及信托文件的签署

首先由委托人将信托资金划付到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设的信托专用银行帐户,然后根据银行入帐凭证、身份证明文件、相关授权文件与受托人签署信托文件。

3、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交的认购文件(指信托文件)和交付的认购资金后,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委托人信托资金全部折算成相应的信托单位,计入委托人名下。

4、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计算: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委托人认缴的信托资金/信托单位认购价格

七、信托资金的交付:

(一)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委托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3、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份数的要求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30万份。

4、信托利益账户

委托人应在受托人指定的保管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结算帐户或单位结账户,作为信托利益账户,该账户一经受托人确认,即成为受托人未来返还委托人信托利益的唯一合法账户。

(二)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付款

委托人需将信托资金汇划或缴存至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处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根据银行入账凭证办理信托合同签署事宜。

(四)合同签署

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2、提交信托资金银行入账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提交信托利益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益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五)信托推介期利息的处理

自信托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六)信托认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账户复印件和银行入账凭证复印件由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

八、推介期:

推介期为2009年5月18日起的30个工作日。

九、成立条件: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规模达到三千万份信托单位,且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与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的配置比例符合信托文件的规定时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满,信托规模未达到三千万份信托单位或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与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的配置比例不符合信托文件的规定时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在推介期限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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