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直至到期,借款人分次偿还贷款本息,最终实现信托计划的退出。具体还款方案为分三次归还信托贷款本金:
1、信托计划成立满12个月归还本金2000万元;
2、信托计划成立满18个月归还本金2000万元;
3、信托计划成立满24个月归还本金2500万元。
增信措施:1、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亦称为“抵押人”)与受托人签署《抵押合同》,将其合法所有的11817.57平方米商业、办公房产抵押给受托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担保。(原抵押物已存续的抵押担保须释放,将本次抵押上升为第一顺位)
2、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受托人签署《保证合同》,为借款人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风险揭示:
本信托产品存在法律政策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资金挪用风险、担保风险、退出风险、不可抗力及募集未达到成立规模要求导致的退款风险,由此造成的投资损失风险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对投资本金和收益不负有补偿、兑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