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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变更事项的告知函
更新时间:2015年11月20日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对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信托”或“受托人”)的信任并加入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受托人现拟对信托计划信托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受托人确认本次修改对受益人利益均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均不涉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修改信托合同第1.46条对“估算日”的定义,具体将第1.46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1.46估算日:指受托人、保管人估算信托财产净值的日期,即每年的12月25日及信托终止日。”
2、投资范围变更。为此,具体将信托合同第2.1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2.1 本信托的信托目的为:利用受托人在金融领域的品牌和金融同业方面的网络资源,将信托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以及仅限以上投资范围的现金管理类/固定收益类的银行理财产品等。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力求为受益人取得稳健收益”。
3、增加以下内容作为信托合同第2.3条:
“2.3 特别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本信托的投资范围中将不再包括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债权或债权收益权、附加回购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等,以下简称“非标准化资产”)。对于2015年4月1日前本信托已投资且尚未到期的非标准化资产,受托人将不对该等非标准化资产作除根据已签署的原交易文件的约定正常履行、按期退出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4、对信托合同第1.24条“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进行修改,由“1.24 高流动性资产:指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及银行间债券、期限在7天以内的逆回购、期限在7天以内的固定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变更为“1.24 高流动性资产:指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及银行间债券、逆回购、剩余/开放频率期限在365天以内的固定收益类/现金管理类银行理财产品”。
5、对3.7条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修改,由“法定代表人:童恺”修改为:
“法定代表人:张金顺”。
6、增加了平安银行系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报备的表述,为此相应修改信托合同第3.8条。具体修改为:
“3.8 本信托的信托财产保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受托人关联方。受托人聘请该保管人已履行了必备的报告程序,并按公平市场价格支付保管费。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接受本信托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管服务。”
7、增加了对具体交易品种的说明并增加了投资限制,为此相应修改信托合同第8条。具体修改为:
(1)第8.2条修改为:
“8.2 管理及运用方向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定,将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以及仅限以上投资范围的现金管理类/固定收益类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具体投资品种包括:
1).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存单、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货币基金、债券回购、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等;
2).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含私募公司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证券化产品、中期票据(含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等;
3). 债券基金:包括公募债券基金、短债基金、超短债基金、债券型ETF基金、债券型指数基金;
4). 仅限以上投资范围的现金管理类/固定收益类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2)增加以下内容作为信托合同第8.3条:
“8.3 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
8.3.1 货币市场工具投资限制
1). 理财产品发行行、存款行总资产在500亿以上;
2). 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年或1年内至少有一次赎回机会;
3).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返售期限不超过1年;
4). 货币市场工具及 1年内到期或可以回售的债券占比不低于信托财产净值的30%。
8.3.2 债券的投资限制
1). 所有债券债项评级须在A(长期)或A-1(短期)及以上,其中A+及以下单只债券不超过1亿,合计不超过信托净值的10%;
2). 持有单只债项评级在AA-及以下的债券不得超过其发行规模的30%,也不得超过信托净值的20%;
3). 持有债项评级在AA-及以下的债券合计不得超过信托净值的30%;
4). 不得持有剩余期限超过5年的固息债券(不含5年内有一次回售权的债券);
5). 短期融资券等短期限债券债项评级不低于A-1;
8.3.3 债券基金的投资限制
1). 认购的债券公募投资基金不得超过其基金规模的20%;
2). 债券基金合计不超过信托净值的20%;
3). 不得主动认购分级型债券基金的次级档;
8.3.4本信托存续期内,因本信托持有的份额波动、本信托规模变动、持有的基金分红等因素,致使信托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受托人需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8、信托合同原第8.3条相应调整为第8.4条,并对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具体修改为:
“8.4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于本信托存续期间的每个估值日进行估算。估算方法按照附件《信托计划资产估算原则和估算方法》进行。信托存续期间,如遇市场情况变化或法律法规、政策调整致使本合同签订时约定的信托财产估算原则和方法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保管人协商一致后,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进行估算。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估算原则和方法的,应在调整后及时向全体受益人披露。”
9、对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为此相应修改信托合同第9.1.1条和第9.1.2条。具体修改如下:
(1)第9.1.1条修改为:
“9.1.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变化或波动所引起的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动,以及政府对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监管政策的变化等因素都会对货币市场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产生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9.1.1.1 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银行存款、债券等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信托持有固定利率投资品种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则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9.1.1.2 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信托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信托资产的收益可能降低。
9.1.1.3 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可供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及证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影响货币和资本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信托财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9.1.1.4 购买力风险
信托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信托资产实际购买力下降。”
(2)第9.1.2条修改为:
“9.1.2信用风险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存款存放银行、投资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由于所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发生违约,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10、修改浮动管理费的表述及收取时间,将“浮动管理费”的表述修改为“信托管理费”,并将计算基准时间和收取时间修改为每年的12月25日,为此相应修改信托合同第10.2.1.1条、第10.2.1.2条和第11.2.3条,具体修改如下:
(1)第10.2.1.1条修改为:
“10.2.1.1 信托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收取本信托规定的信托管理费。信托管理费以每年12月25日估算的信托财产净值为基础,计算该年应收取的信托管理费。某年应收取的信托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某年应收取的信托管理费=该年12月25日的信托财产净值-该年12月25日存续的活期型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该年12月25日存续的预约X型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
该年12月25日存续的活期型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该年12月25日存续的活期型信托资金+截至该年12月25日届时仍存续的活期型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
截至该年12月25日届时仍存续的活期型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截至该日仍存续的每份活期型信托单位×1元×该份信托单位实际存续期限内每日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365
该年12月25日存续的预约X型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该年12月25日存续的预约型信托资金+∑(该年12月25日存续的每笔预约型信托资金×该笔预约型信托资金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笔预约型信托资金从成功认购日至该年12月25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
(2)第10.2.1.2条修改为:
“10.2.1.2 信托管理费的支付方式
除最后一期信托管理费外,受托人每年收取一次信托管理费,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每年12月25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收取。
最后一期信托管理费的支付日期为信托计划终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最后一期信托管理费为本信托完成向受益人分配后的全部剩余部分。
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将应收的信托管理费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并支付至受托人的银行账户。受托人收取信托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如下:
户 名: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帐 号:0012500040156”
(3)第11.2.3条修改为:
“11.2.3信托清算分配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 计算期末信托财产;
(2) 扣除期末信托费用【信托管理费除外(如有)】;
(3) 支付除受托人信托管理费以外的信托费用;
(4) 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分配期末信托利益;
(5) 按照以上顺序分配后信托财产仍有剩余的,作为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由受托人收取。”
11、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修改,对信托合同原第17.6条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作为第17.7条,并增加有关内容作为第17.6条,具体修改为:
(1)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17.6条:
“17.6在信托存续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17.6.1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17.6.2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17.6.3更换托管人、特定受益人、投资顾问、证券交易经纪人;
17.6.4受托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17.6.5受托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17.6.6涉及受托人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17.6.7受托人、特定受益人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17.6.8受托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17.6.9关联交易事项;
17.6.10收益分配事项;
17.6.11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17.6.12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对原第17.6条内容进行如下修改,并作为第17.7条:
“17.7在信托存续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7.7.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17.7.2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17.7.3信托计划的担保方(如有)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12、将第18.1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18.1受托人将主要通过网站及受益人一账通账户信息发布的方式就本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事项报告受益人。本信托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www.pingan.com,受益人可登陆该网站进行平安一账通注册,并登陆平安一账通“信托频道”查询详细信息。同时,针对受益人为法人且包含私有信息的,受托人可将相关信息披露报告通过邮局寄送给受益人。公告、报告上网发布或一账通挂网的当日视为送达,信件交寄邮局后的下一工作日视为送达。”
13、修改了信托合同第13.5条受托人收取的委托转让手续费计算标准,具体将第13.5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13.5 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提出协助转让的申请,受托人同意在接到申请两个月的时间内协助受益人寻找受让方,经受托人协助信托受益权转让成功的,受托人按照该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的0.5%收取委托转让手续费。”
14、对信托合同“附表:信托计划资产估算原则和估算方法”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为如下内容:
“附表:信托计划资产估算原则和估算方法
1、银行存款估算:
(1)银行活期存款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按银行存款利率/约定收益率/票面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2)银行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利息按银行存款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2、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利息等应收款以估算日实际应收金额计算。
3、应付证券交易清算款、应付信托管理费、应付保管费、应付特定信托利益以外的应付款以估算日实际应付金额作为扣除项计算。
4、买入债券时需确定是持有到期还是交易用途,持有到期的,以实际利率法估值;做交易用途的,以市场价估值。
申购债券的在途资金,以申购金额成本估值;申购后未上市的债券,以成本+应计利息估值。
5、定期公布净值的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基金,以其最新的净值作为估值。
申购债券基金的在途资金,以申购金额成本估值;申购后未上市交易或尚在封闭期的债券基金,公布净值的,以最新净值估值;尚未公布净值的,以成本估值。
6、预期收益型的银行理财产品,以摊余成本法估值。
7、买入返售资产根据相关约定,按照以返售日、远期转让、回售日、债务提前偿还日,以约定的转出、回售、偿还价格按摊余成本估值。
8、信托财产专户存款的估算:信托财产专户存款按账户实际资金余额估算。账户利息不逐日计提,按实际结息日结转的利息记入收益。
9、其它存量固定收益资产(2015年3月31日后不再新增),给定业绩基准、预期收益或贷款利率的,按摊余成本法估值;未给定业绩基准、预期收益或贷款利率的,以最新公布的净值作为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计算。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5、信托经理变更事项: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发生变更,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的规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并将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的信托经理信息相应变更为如下内容: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为:赵凌琦、原源
赵凌琦
产品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国寿资产管理公司。具有丰富的固定收益投资经验。
原源
产品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发展银行,具有丰富的理财产品研发经验,熟悉理财产品运作的各个环节,擅长各类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结构设计与风险控制安排。曾成功发行和管理的债券类以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规模达到十亿元。”
16、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的第1.1条受托人基本情况进行更新,主要修改为“2002年2月,平安信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重新注册登记。注册资本经过了五次增资扩股,增加到目前的人民币120亿元,位居国内信托业前列”。
17、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根据本次信托合同的修改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18、信托合同前言部分,增加如下内容:
“本信托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投资,具有较高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也不代表受托人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本信托不发生亏损或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本次除以上修改外,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及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下同)的其他事项均不作变更。
关于本次变更的操作,以本告知函内容为准。受托人将不对本告知函签署日前已签署的信托文件相应内容进行修订,信托计划项下存续的委托人/受益人无须与受托人重新签署上述信托文件或补充协议。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与信任!
特此函告!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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