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春华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5年7月29日到期结束。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北京信托-春华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规模:信托计划成立规模为人民币35000万元,其中第一期募集规模32248万元,第二期募集规模2752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存续期限为2年,即每期信托资金运用期限为两年,每期所募集信托份额分期进行资金运用,其中第一期成立于2013年7月15日,第二期成立于2013年7月29日。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北京信托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
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苏州市惠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置业")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木渎镇安居房建设与产权处置协议书》项下的合同收益权。惠民置业按期向北京信托缴纳行权费,缴纳行权费后,惠民置业因此拥有对合同收益权的优先购买权利,未来可以优先以信托本金金额购买标的合同收益权。
信托收益分配:信托利益按信托年度分配,各期募集的信托资金存续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该期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保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
信托账户:
户 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89010153820000477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
信托经理:王鋆、王洋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信托资金的募集
首次募集于2013年7月15日结束,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2248万元;第二期募集于2013年7月29日结束,共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2752万元。
2.信托资金的运用
北京信托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资金全部支付至惠民置业用于购买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木渎镇安居房建设与产权处置协议书》项下的合同收益权。
3.信托资金的管理
受托人于2013年7月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签署了《资金信托保管协议》,由受托人出具划款指令,该行负责审核、办理信托资金的收付,核对受托人出具的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并出具保管报告。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1.信托终止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为24个月,于2015年7月29日到期结束。
2.信托清算
就本信托计划事务,北京信托编制了《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事务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1.信托利益计算和分配
信托利益按信托年度分配,各期募集的信托资金存续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向该期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信托利益分配情况
截至信托专户撤销日(2015年9月9日),本信托计划共产生信托收入63,536,363.73 元,其中投资收益63,437,500.00 元,利息收入98,863.73
元;共产生信托支出18,047,659.36 元,其中受托人报酬共11,527,254.35
元,托管费507,500.00 元,其他费用6,012,905.01 元。信托净利润共45,488,704.37 元,我公司向受益人累计分配信托本金350000000元,信托收益45,488,704.37 元。
五、声明
受托人遵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本信托计划的文件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就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本信托计划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