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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
更新时间:2015年11月23日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春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截止2015年10月31日,本信托计划1-3单元已经结束。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本信托计划1-3单元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北京信托-春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规模:本信托计划第一信托单元规模为29000万元,其中:优先级26000万元,次级3000万元;第二信托单元规模为22500万元,其中:优先级20000万元,次级2500万元;第三信托单元规模为25000万元,其中:优先级22500万元,次级25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一单元成立于2013年12月31日,于2015年6月30日提前结束;二单元成立于2014年1月9日,于2015年9月23日提前结束;三单元成立于2014年6月6日,于2015年10月27日提前结束。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北京信托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名义受让中经国际新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以国内三甲医院为应付方的应收账款债权。

  信托收益分配:本信托计划第一、二、三信托单元的信托利益按季度分配,信托单元优先级受益人于信托单元成立后至信托单元存续期间的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及本信托单元存续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分配信托利益。次级受益人在本信托单元存续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保管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信托账户:

  户 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0109 0016 1810 411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望京支行

  信托经理:王鋆、王坤、李立慧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第一信托单元于2013年12月31日共募集信托资金$29,000万元存入信托专户内;第二信托单元于2014年1月9日共募集信托资金$22,500万元存入信托专户内;第三信托单元于2014年6月5日共募集信托资金$25,000万元存入信托专户内。

  2.信托资金的运用

  北京信托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名义受让中经国际新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以国内三甲医院为应付方的应收账款债权。

  3.信托资金的管理

  受托人于2013年12月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署了《北京信托·春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由受托人出具划款指令,该行负责审核、办理信托资金的收付,核对受托人出具的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并出具保管报告。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单元的终止与清算

  1.信托单元终止

  本信托计划一单元成立于2013年12月31日,于2015年6月30日提前结束;二单元成立于2014年1月9日,于2015年9月23日提前结束;三单元成立于2014年6月6日,于2015年10月27日提前结束。

  2.信托清算

  就本信托计划事务,北京信托编制了1-3单元《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事务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1.信托利益计算和分配

9 7 3 1 2 4 8 :

  本信托计划第一、二、三信托单元的信托利益按季度分配,信托单元优先级受益人于信托单元成立后至信托单元存续期间的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及本信托单元存续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分配信托利益。次级受益人在本信托单元存续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信托利益。

  2.信托利益分配情况

  截至2014年10月31日,本信托计划第一、二、三信托单元共产生信托收入112,927,801.67 元,其中投资收益112,818,904.11元,利息收入108,897.56元;共产生信托支出20,574,254.32 元,其中受托人报酬共19,964,049.08元,托管费418,127.91 元,其他费用192,077.33 元。信托净利润共92,353,547.35元,我公司向受益人累计分配信托本金765,000,000.00 元,信托收益92,353,547.35元。

  五、声明

  受托人遵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本信托计划的文件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就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本信托计划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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