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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丰201404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分配报告
更新时间:2015年11月02日

国元•安丰•201404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清算分配报告

 

尊敬的委托人及受益人: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信托")作为受托人于2014年8月1日发起设立的“国元•安丰•201404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5年10月25日提前终止。国元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终止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一、信托计划名称:国元•安丰•201404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20000万元。

三、信托计划期限: 18个月,可提前终止。

四、信托计划生效日:2014年8月1日成立并生效。

五、信托资金的运用:受托人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信托资金按照与债权1:1.1725的比例受让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城资”)的债权,债务人为淮安市财政局。债权转让期限为18个月,信托期内淮安城资按照约定的方式溢价回购债权并支付债权回购价款,并于信托期满时支付全部债权回购价款,使信托资金在承担较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取较为稳定的收益,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信托计划担保措施为淮安市水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淮安城资按期回购债权和支付回购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淮安市园林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为淮安城资按期回购债权和支付回购价款提供土地抵押担保(第二顺位)。

六、信托收益分配:经淮安城资申请,本信托计划于2015年10月25日提前终止,淮安城资已于2015年10月25日前将债权回购价款的剩余部分全部转入本信托计划在银行开设的信托专户。国元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信托收益终止清算分配,按受益人缴付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

七、信托资金保管银行:受托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开设独立的信托财产专户(账号:691738961), 本信托计划由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作为保管人。

第二部分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

一、信托财产管理情况

国元信托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单独开立信托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国元信托作为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相关的信托事务处理。国元信托项目管理人员根据掌握的融资单位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结合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按季制作《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季度管理报告》,并向银监局、委托人(受益人)报告。

二、信托财产运用情况

国元信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于信托计划成立当日向淮安城资支付了全部债权转让价款。淮安城资已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并向淮安财政局发出书面通知,本次债权转让已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完成。

第三部分 信托财产收益及信托收益清算分配情况

本信托计划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淮安城资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及银存利息。经淮安城资申请,本信托计划于2015年10月25日(周日)提前终止,淮安城资于2015年10月23日支付了全部债权回购价款,截至2015年10月23日,本信托计划专户共收到信托收入228612170.14元,其中债务人应偿还的债务资金228,571,111.11元,银行存款利息41059.03元。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如期返还信托资金200,000,000.00元,累计分配信托收益(含推介期利息64.72元)22470920.90 元,支付信托税费(包括银行保管费、银行监管费、法律意见书文书费、账户管理费、银行电汇手续费、印刷费、律师费等)和受托人信托报酬合计6141249.24元(包含账户余额21895.35万元,为未提信托报酬)。

第四部分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依据信托合同约定:“如淮安城资提前支付全部债权回购价款,受托人有权不需经受益人大会同意提前终止本信托。”。因淮安城资申请提前支付全部债权回购价款,本信托计划于2015年10月25日提前终止。

二、信托财产清算

本信托计划于2015年10月25日后十个工作日向委托人(受益人)分配,本信托计划于2015年10月26日进行清算分配。国元信托依照信托文件约定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报告在公司营业场所和公司网站进行公告,报告给委托人和受益人。

三、信托财产的归属与分配

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根据清算结果,受托人已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总额的比例分配信托财产,并划入受益人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五部分

本信托运行期内,国元信托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信托计划的运作,依照与融资方、受益人及保管银行签署的相关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委托人、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15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就本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对“国元•安丰•2014040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责任。

特此声明。

客户服务电话:0551-62632666   65226666   62651444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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