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天津信托·工商企业(首都航空航空设备售后回租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本信托计划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15000万元,
其中:A类,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B类,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
C类,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D类,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
E类,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F类,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分为六个信托期限,
其中:A类: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23日止;
B类: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
C类: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
D类: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止;
E类: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
F类: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
预计信托年收益率:根据加入信托计划单笔资金金额和期限的不同,受益人享有不同的预期收益率,其中:
单笔认购资金 | A类预期年收益率 | B类预期年收益率 | C类预期年收益率 |
≥100万元、<200万元 | 6.50% | 7.50% | 7.80% |
≥200万元、<300万元 | 7% | 7.80% | 8.30% |
≥300万元、<1000万元 | 7.60% | 8.80% | 9% |
≥1000万元 | 8% | 9.80% | 10% |
单笔认购资金 | D类预期年收益率 | E类预期年收益率 | F类预期年收益率 |
≥100万元、<200万元 | 8% | 8.20% | 8.50% |
≥200万元、<300万元 | 8.40% | 8.60% | 8.80% |
≥300万元、<1000万元 | 9.50% | 9.80% | 10% |
≥1000万元 | 10.20% |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推介期自2012年9月24日至2012年10月22日止,信托计划于2012年10月16日提前募集结束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1500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津信托·工商企业(首都航空航空设备售后回租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购买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名下四台价值2.63亿元的发动机设备,并回租给“首都航空”,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本信托计划的项目经理由王钢、朴宁共同担任。
姓 名 | 王 钢 | 年 龄 | 44岁 | 学 历 | 研究生学历 |
职 称 | 所在部门 |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三部 | |||
简 介 | |||||
1997年至今供职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部门,从事信托资金业务、信托资金贷款业务,以及股权投资、受益权收购、融资租赁等业务,具有丰富的信托财产管理经验。 |
姓 名 | 朴 宁 | 年 龄 | 32岁 | 学 历 | 研究生学历 |
职 称 | 所在部门 |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三部 | |||
简 介 | |||||
2009年至今供职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部门,从事信托资金业务、信托资金贷款业务,以及股权投资、受益权收购、融资租赁等业务。 |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ABC类)》第七条约定:“根据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和期限的不同,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单笔认购资金 | A类预期年收益率 | B类预期年收益率 | C类预期年收益率 |
≥100万元、<200万元 | 6.50% | 7.50% | 7.80% |
≥200万元、<300万元 | 7% | 7.80% | 8.30% |
≥300万元、<1000万元 | 7.60% | 8.80% | 9% |
≥1000万元 | 8% | 9.80% | 9% |
《信托合同(DEF类)》第七条约定:“根据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和期限不同,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单笔认购资金 | D类预期年收益率 | E类预期年收益率 | F类预期年收益率 |
≥100万元、<200万元 | 8% | 8.20% | 8.50% |
≥200万元、<300万元 | 8.40% | 8.60% | 8.80% |
≥300万元、<1000万元 | 9.50% | 9.80% | 10% |
≥1000万元 | 10.20% |
《信托合同(DEF类)》第七条约定:“根据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和期限不同,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信托合同(ABC类)》第十条约定:“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账户利率计息,信托账户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在信托终止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合同(DEF类)》第十条约定:“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账户利率计息,信托账户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在首次分配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合同(ABC类)(DEF类)》第十八条约定:“本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投资总收益扣除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1)、(4)项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金后,超过受益人可获得的预计信托收益部分作为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用。”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一)截至2013年4月23日,本信托计划(A)运作期满。
按照《信托合同(ABC类)》第二十二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本信托计划(A)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ABC类)》第二十三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本信托计划(A)委托人(受益人)。
(二)截至2013年10月23日,本信托计划(B)运作期满。
按照《信托合同(ABC类)》第二十二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本信托计划(B)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ABC类)》第二十三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本信托计划(B)委托人(受益人)。
(三)截至2014年4月23日,本信托计划(C)运作期满。
按照《信托合同(ABC类)》第二十二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本信托计划(C)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ABC类)》第二十三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本信托计划(C)委托人(受益人)。
(四)截至2014年10月23日,本信托计划(D)运作期满。
按照《信托合同(DEF类)》第二十二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本信托计划(D)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DEF类)》第二十三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本信托计划(D)委托人(受益人)。
(五)截至2015年4月23日,本信托计划(E)运作期满。
按照《信托合同(DEF类)》第二十二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本信托计划(E)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DEF类)》第二十三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本信托计划(E)委托人(受益人)。
(六)截至2015年10月23日,本信托计划(F)运作期满。
按照《信托合同(DEF类)》第二十二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本信托计划(F)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DEF类)》第二十三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本信托计划(F)委托人(受益人)。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一)受益人收益情况:
1、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23日止。
受托人根据受益人认购资金不同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6.5%、7%、7.6%、8%为信托计划(A)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支付收益金额共计:991,902.78元[其中:①信托收益979,152.78元;②推介期利息12,750.00元]。
2、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
(1)信托计划(B):受托人根据受益人认购资金不同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7.5%、7.8%、8.8%、9.8%为信托计划(B)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支付收益金额共计:2,445,309.16元[其中:①信托收益2,436,574.16元;②推介期利息8,735.00元]。
(2)信托计划(D):受托人根据受益人认购资金不同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8%、8.4%、9.5%、10.2%为信托计划(D)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支付收益金额共计:2,329,665.58元[其中:①信托收益2,318,420.58元;②推介期利息11,245.00元]。
(3)信托计划(E):受托人根据受益人认购资金不同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8.2%、8.6%、9.8%为信托计划(E)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支付收益金额共计:2,361,222.78元[其中:①信托收益2,341,867.78元;②推介期利息19,355.00元]。
(4)信托计划(F):受托人根据受益人认购资金不同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8.5%、8.8%、10%为信托计划(F)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支付收益金额共计:2,443,432.77元[其中:①信托收益2,428,112.77元;②推介期利息15,320.00元]。
3、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
受托人根据受益人认购资金不同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7.8%、8.3%、9%、10%为信托计划(C)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支付收益金额共计:3,335,730.57元[其中:①信托收益3,321,505.57元;②推介期利息14,225.00元]。
4、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止。
(1)信托计划(D):受托人根据受益人认购资金不同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8%、8.4%、9.5%、10.2%为信托计划(D)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支付信托收益金额:2,274,200.00元。
(2)信托计划(E):受托人根据受益人认购资金不同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8.2%、8.6%、9.8%为信托计划(E)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支付信托收益金额:2,297,200.00元。
(3)信托计划(F):受托人根据受益人认购资金不同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8.5%、8.8%、10%为信托计划(F)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支付信托收益金额:2,381,800.00元。
5、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
受托人根据受益人认购资金不同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8.2%、8.6%、9.8%为信托计划(E)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支付信托收益金额:1,148,600.00元。
6、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
受托人根据受益人认购资金不同分别按信托年收益率8.5%、8.8%、10%为信托计划(F)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支付信托收益金额:2,381,800.00元。
(二)受托人管理报酬: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管理报酬,共计提取9,061,157.71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受托人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就本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收益
分配以及清算等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天津信托?工商企业(首都航空航空设备售后回租2号)集合资金信托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津]审字(2015)第02075号]。
九、信托财产支付:
(一)本信托计划(A):
支付信托财产的内容包括三部分:(1)信托资金;(2)自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至2012年10月15日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账户利率(1.8%)计算的推介期利息;(3)信托资金在2012年10月16日至2013年4月23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按照《信托合同(ABC类)》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受托人于2013年4月23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受益人(A)的信托财产直接划至相应受益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本信托计划(B):
支付信托财产的内容包括三部分:(1)信托资金;(2)自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至2012年10月15日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账户利率(1.8%)计算的推介期利息;(3)信托资金在2012年10月16日至2013年10月23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按照《信托合同(ABC类)》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受托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受益人(B)的信托财产直接划至相应受益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三)本信托计划(C):
支付信托财产的内容包括三部分:(1)信托资金;(2)自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至2012年10月15日按代理收款银行支付的信托账户利率(1.8%)计算的推介期利息;(3)信托资金在2012年10月16日至2014年4月23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按照《信托合同(ABC类)》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受托人于2014年4月23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受益人(C)的信托财产直接划至相应受益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四)本信托计划(D):
支付信托财产的内容包括两部分:(1)信托资金;(2)信托资金在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10月23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按照《信托合同(DEF类)》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受托人于2014年10月23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受益人(D)的信托财产直接划至相应受益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五)本信托计划(E):
支付信托财产的内容包括两部分:(1)信托资金;(2)信托资金在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4月23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按照《信托合同(DEF类)》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受托人于2015年4月23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受益人(E)的信托财产直接划至相应受益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六)本信托计划(F):
支付信托财产的内容包括两部分:(1)信托资金;(2)信托资金在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月23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按照《信托合同(DEF类)》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受托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受益人(F)的信托财产直接划至相应受益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十、声明
截至2015年10月23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