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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业(2014捷信金融消费贷款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15年12月10日

一、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天津信托·金融产业(2014捷信金融消费贷款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规模:人民币5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

预计信托年收益率:

认购资金档次 信托年收益率
200万元>单笔资金 8.20%
单笔资金≥200万元 8.60%

信托计划受托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28日止,信托计划于2014年10月29日宣告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天津信托?金融产业(2014捷信金融消费贷款4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向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由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向不同消费者发放消费金融贷款。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四、信托计划经理人简介:

姓 名 郭星 年 龄 34岁 学 历 硕士研究生
职 称   所在部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八部
简 介
2004年9月参加工作,先后从事公司外派会计、市场营销部客户经理、公司业务制度建设专员、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自营业务部项目经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副主任、信托业务八部总经理。参与多个信托基金的设计与实施,有多年金融从业经验,能严格把控项目风险。
2002年1月至今在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一部业务员,从事信托资金业务、信托资金贷款业务。

五、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信托合同》第七条约定:“根据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不同,本信托合同预计受益人可获得的税前年收益率为: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8.2%;

单笔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的,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8.6%。”

《信托合同》第十条约定:“信托资金在推介期内按本计划成立日募集银行账户利率计息,本计划推介期利息由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分配后,在首次分配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受托人报酬及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用分别指受托人执行信托计划所收取的手续费等和为信托计划设立所需的制作费、披露费、审计费、律师费、保管费、监管费、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咨询费、财务顾问费、清算费等费用。本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投资总收益扣除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1、4项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金后,超过受益人可获得的预计信托收益部分作为受托人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用。”

六、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财产归属:

截至2015年10月29日,本信托计划运作期满,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符合信托期限届满的信托终止条件,信托计划宣告终止。并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七、信托收益分配情况披露:

(一)受益人收益情况:

信托收益计算时间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受托人根据受益人认购资金起点不同分别按8.2%、8.6%计算为受益人计算信托收益,支付收益金额共计:4,167,535.00元(其中:①支付信托收益4,154,400.00元;②支付受益人推介期利息13,135.00元)。

(二)受托人管理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原则提取受托人管理报酬和信托计划相关管理费,共

计提取1,815,702.61元。

八、信托计划审计:

受托人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就本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收益分配以及清算等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天津信托?金融产业(2014捷信金融消费贷款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津]审字(2015)第02078号]

九、信托财产支付:

支付信托财产内容包括三部分:(1)信托资金;(2)自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至2014年10月28日按成立日募集银行账户利率(1.8%)计算的推介期利息;(3)信托资金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10月29日期间的信托收益。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进行清算,清算期为1个工作日,并于信托清算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将清算后归属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划至受益人指定银行账户。

十、声明

截至2015年10月29日,受托人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解除对本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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