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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学府雅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简介
更新时间:2015年12月14日

川信-金堂学府雅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简介

一、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川信-金堂学府雅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发行规模:4.9亿元
信托期限:各阶段信托计划成立后满24个月,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合同要求提前全部或部分结束每期信托计划
交易对手: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堂国投”或项目公司)
资金用途:用于学府雅居项目建设。
推介期: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2月7日,受托人可以根据情况提前结束或推迟推介期。
认购要求:起点金额为100万元,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按“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后签署信托合同。
二、预期收益率及收益分配
投资者预期年化收益率表:
认购金额(万元) 预期年化收益率
100(含)~300(不含) 8.0%
300(含)以上 8.5%
收益分配方式:按年分配信托收益,或根据信托合同要求提前结束每期信托计划。
三、项目简介
信托计划交易结构及风控措施
1、信托计划交易结构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发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规模4.9亿元,信托资金用于向金堂国投发放信托贷款,金堂国投将信托资金用于金堂国投全资子公司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金发展”)开发的学府雅居安置房项目建设。金堂国投以其合法经营收入偿还本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本息。我司以收到的现金类资产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支付信托相关费用后,信托计划结束。
交易对手:金堂国投经成都市人民政府[2000]137号文件批准,于2000年12月31日成立,由县国资办独家出资,隶属金堂县国资办。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的主要职责是:接受托管和经营存量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国有无形资产;收取和运作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参股控股等,同时根据金委发[2004]54号文件要求,受县政府的委托,行使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统一经营管理权。截止2014年12月,公司资产总额达250.04亿元,2014年实现实现营业收入10.15亿元,净利润9974万元。信誉良好,实力雄厚
2、风险控制措施
(1)抵押担保:
金堂国投以其持有总评估价值不低于8.53亿元的土地使用权为本次信托计划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土地用途二类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抵押率为57%。
(2)保证担保:
成都宜居水城城乡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成都宜居水城城乡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000万元,截止2014年底,总资产153.73亿元,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担保能力。
(3)财政兜底:
金堂县人大出具的关于同意将融资本息及相关成本费用纳入相应年度县财政预算的决议。金堂县财政局向金堂国投出具文件,将融资本息及相关成本费用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2014年,金堂县地区GDP252亿元,全口径财政收入55.8亿元,一般预算收入20.91亿元,基金预算收入10.54亿元。财政收入状况良好,保持较快增长速度,金堂县财政有能力为本次交易提供担保。
(4)项目管理:
金堂国投在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接收信托资金。该账户开立时需预留我司指定人员印鉴,由我司对该账户内的资金应进行严格、封闭监管,确保信托资金仅用于标的项目的后期建设。同时未经我司同意不得开通同城通存通兑业务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功能(仅用于查询的除外)。如需使用账户内的资金则其应当向我司提交相应的用款申请及用款证明,经我司审批同意后可向银行申请办理有关资金的汇出或划转。
(五)信托资金归集
金堂国投应在各期信托计划存续满22个月开始,按如下时间、金额归集资金至信托财产专户(若延期,归集时间顺延),具体归集时间及比例如下:
归集时间 累计归集资金比例
当期信托单位期限存续满22个月当日 当期信托贷款本金金额×1%
当期信托单位期限存续满23个月当日 当期信托贷款本金金额×2%
当期信托单位期限存续满24个月当日 当期信托贷款本金金额×100%及全部利息
在资金归集计划的各时间点,信托财产专户余额不低于各期信托计划应归集资金之和,归集资金仅作为金堂国投偿还贷款的保证,账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
投资有风险,请谨慎选择。投资者在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前,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信托计划存在的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标的项目经营风险、其它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
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信托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但受托人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致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全部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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