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受托人的“长城新盛•合肥2号财产权信托”,于2015年12月15日收到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已全部达成,本信托于2015年12 月15 日成立。
本公司作为本信托的受托人,将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审慎处理本信托计划的各项事务。
特此公告。
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