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2014年11月发行的天津信托?工商企业(2014大田集团应收款转让<回购>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5年12月11日为委托人(优先受益人)分配2014-2015年度信托收益,现公告如下:
一、本信托计划共计募集优先信托资金20000万元,信托期限一年十个月。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照《天津信托·工商企业(2014大田集团应收款转让<回购>2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优先级信托资金2亿元受让天津大田集团有限公司对华田投资有限公司应收款债权,募集的优先级信托资金用于补充其经营周转资金。信托期间,资金运作正常。
二、本年度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年收益率根据认购资金不同分别为:8.5%、9%、9.8%、10.2%、10.8%。信托收益计算期间: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11日。推介期利率:1.8%。
三、受托人于2015年12月11日将本次分配的信托收益直接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内,敬请查收。
四、委托人(受益人)如欲了解运作和分配详情,可携带信托合同和本人身份证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
我公司将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为您提供安全、稳健的理财服务。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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