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国民信托·湖北大冶湖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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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受益人: | 指认购本信托计划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
受托人: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
保管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资金运用方式: | 受托人将募集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名义用于受让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高新投”或“融资人”)持有的“大冶市环保创业园”项目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项目收益权”),大冶高新投按约回购标的项目收益权,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资金用于“大冶市环保创业园”项目开发建设。 |
信托规模: | 不超过人民币17000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
推介日期和期限: | 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本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暂定为2020年1月9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本信托计划后续各期推介期的具体日期,以受托人网站公布的为准。 |
成立条件: | (1)信托合同签署并生效,且委托人已签署《国民信托•湖北大冶湖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2)全部交易文件均有效签署并生效,且编号为NT托字-TBHB03-19002-002号的《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编号为NT托字-TBHB03-19002-003号的《抵押合同》、编号为NT托字-TBHB03-19002-004号的《保证合同》项下各方均未违反相关约定; (3)实际交付信托资金至信托财产专户的委托人不少于2名且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4)编号为NT托字-TBHB03-19002-003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5)编号为NT托字-TBHB03-19002-007号的《资金监管协议》项下的监管账户已开立;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 (7)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
信托期限: | 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每期信托的预计存续期限均为24个月,各期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自当期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日起开始计算。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或延期条件的,本信托计划(各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
加入资金要求: | 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按照每10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自行调整委托人认购金额下限或递增金额,具体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
参考收益率: | 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 本信托计划(各期)存续期间,信托利益核算日为每期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日起每个自然半年末月20日(即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核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对该期信托分配当期信托利益。 |
信托单位的赎回: | 本信托(各期)不开放申购,亦不得赎回。 |
主要风险揭示: |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区域经济风险、项目收益权相关风险、信托计划(各期)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信托终止时现状分配的风险、监管风险、产品类型存在的特有风险、投资受限风险、估值风险、融资人、担保人经营风险、抵押物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
担保方式: | 大冶市振恒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湖北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具体以受托人与保证人签署的《保证合同》、与抵押人签署的《抵押合同》约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