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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发展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更新时间:2014年10月10日
产品名称: 国民信托·海州发展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受益人: 指认购本信托计划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受托人: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资金运用方式: 受让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州发展”或“融资人”)享有的海州体育馆项目的项目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项目收益权”或“标的收益权”),融资人将获得的转让价款用于海州体育馆项目开发建设,并将按约定回购标的项目收益权,从而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受益人的利益,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等流动性高、风险低的产品。
信托规模: 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推介日期和期限: 本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为2020年1月15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本信托计划后续各期推介期的具体日期,以受托人网站公布的为准。
成立条件: (1)信托合同签署并生效;
(2)实际交付信托资金至信托财产专户的委托人不少于2名且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信托期限: 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每期信托的预计存续期限均为24个月,各期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自当期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日起开始计算。满足本信托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的,本信托计划(各期)可以提前终止。
加入资金要求: 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按照每10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认购金额下限。
参考收益率: 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本信托计划(各期)存续期间,信托利益核算日为各期信托募集完成日起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即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对该期信托分配当期信托利益。受托人在各期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现金类且实际可用于分配的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信托单位的赎回: 本信托(各期)不开放申购,亦不得赎回。
主要风险揭示: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项目收益权相关风险、项目风险、信托计划(各期)提前或延期终止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估值风险、监管风险、产品类型存在的特有风险、投资受限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担保方式: 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受托人与保证人将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对有关事项进行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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