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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经开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更新时间:2014年10月10日
产品名称: 国民信托•丰县经开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受益人: 指认购本信托计划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受托人: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资金运用方式: 受让丰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资人”)合法持有的丰县高新技术创业园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收益权”),融资人将获得的转让价款用于丰县经济开发区零醛添加家居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的建设,并将按约定回购标的股权收益权,从而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
信托规模: 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推介日期和期限: 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本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暂定为2020年2月18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本信托计划后续各期推介期的具体日期,以受托人网站公布的为准。
成立条件: (1)信托合同签署并生效;
(2)全部交易文件均有效签署并生效,且交易文件项下各方均未违反相关约定;
(3)编号为【NT托字-TBHB09-19019-05号】、【NT托字-TBHB09-19019-06号】的《国民信托•丰县经开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4)实际交付信托资金至信托财产专户的委托人不少于【2】名且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
(6)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信托期限: 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每期信托的预计存续期限均为【24】个月,各期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自当期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日起开始计算。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或延期条件的,本信托计划(各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加入资金要求: 认购时,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按照每10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单方调整上述金额下限或递增金额,具体以公告为准。
参考收益率: 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信托利益核算日为每期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日起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即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对该期信托分配当期信托利益,每次单个受益人预计可获得的参考信托利益=所持信托单位份额×1元×参考收益率×本次分配期内实际天数/365。
信托单位的赎回: 本信托(各期)不开放申购,亦不得赎回。
主要风险揭示: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股权收益权相关风险、信托计划(各期)提前或延期终止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担保措施风险、区域经济风险、信托终止时现状分配风险、监管风险、产品类型存在的特有风险、投资受限风险、估值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担保方式: 丰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以保证合同约定为准。融资人以其合法持有的房产及其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丰县高新技术创业园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具体以抵押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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