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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证券投资4号(西部二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清算报告
更新时间:2009年03月31日
尊敬的受益人:
2008年3月25日,“长安证券投资4号(西部二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称“信托计划”)宣告成立,信托计划期限为一年。
截至2009年3月24日,上述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受托人已对本信托计划进行清算,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托计划成立情况
本信托计划于2008年3月13日开始推介发行,截至3月24日共签订信托合同 48份,募集信托资金3000万元。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计划于2008年3月25日宣告成立。
二、信托计划运行情况
信托期内,由于证券市场持续低迷,信托计划项下证券投资出现亏损,信托单位净值下降,导致一般受益人多次补充保证金,致使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净值未能达到预期。
此外,由于2008年6月份申购的新股“立立电子”(申购1000股,每股申购价为21.81元,市值为21810元。)截至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未能上市,而导致本信托计划部分信托财产不能变现清算,对此,根据信托合同相关约定,受托人将于该新股上市后进行卖出,并完成剩余清算和信托利益的再次分配。
三、信托计划收益情况
截至2009年3月26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为29,471,915.4元,其中信托本金30,000,000.00元,信托收入-120,404.6元。信托收入明细如下:
1、证券投资收益:
-391,156.17元。
2、信托存续期内银行存款产生利息:
270,751.57元。
3、信托计划推介期银行存款产生利息:
4,115.80元。
由于本信托计划申购的新股“立立电子”未上市,则该股按申购成本21810元进行估值清算。
四、信托计划项下应承担的信托费用
1、受托人管理报酬: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管理报酬按照信托计划资金规模的2.5%收取,并分为两次提取,第一次在信托计划成立六个月后收取信托报酬的50%(已于2008年12月5日提取50%即375000元的受托人管理报酬);第二次为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后(含提前终止)分配信托利益前收取信托报酬剩余的50%。
据此,受托人应收取受托人管理报酬为375000元;
2、银行保管费:根据信托合同及信托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银行保管费为信托计划资金规模的0.18%,即保管银行应收取的保管费为人民币54000元。
银行保管费分为两次提取,第一次在信托计划成立六个月后收取50%(已于2008年12月5日提取50%即27000元的银行保管费);第二次为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后(含提前终止)分配信托利益前收取剩余50%的银行保管费。
据此,应提取银行保管费为27000元;
3、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按照信托文件规定,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信托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信托计划推介费及银行代销费等。本信托计划实际产生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共计 5,680.00元。
以上信托费用共计为809,680.00元。
五、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扣除本清算报告第四项信托费用后,本信托计划信托收益为 -930,084.6元,折算每份信托单位净值为0.9690元。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计划优先及一般受益人应得信托利益如下:
1、优先受益人应得信托利益:
⑴优先受益人持有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2000万份,按8%计算优先受益人应得信托收益,计算每份优先级信托单位可得信托利益为1.08元;
⑵推介期内共计产生银行活期利息为4,115.80元,根据信托文件规定,该活期利息在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向优先受益人进行分配。
2、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1000万份,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一般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之后享有信托收益。据此,在扣除信托费用及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后,一般受益人可得信托利益为7,443,989.6元, 计算每份一般级信托单位可得信托利益为0.7444元。
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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