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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华世纪大厦房地产项目财产信托计划公告
更新时间:2004年11月12日

我公司与北京长安永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美华世纪大厦房地产项目财产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已于2004年11月2日生效,财产信托已于当日成立。为做好受益权转让登记、确认工作,应受益人北京长安永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要求,现将该信托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北京美华世纪大厦财产信托的委托人为北京长安永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受托人为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财产是美华世纪大厦5至11层的25套商务公寓,建筑面积共计4000.07平方米。美华世纪大厦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建华南路8号,位于著名的赛特商圈。

委托人已于2004年11月2日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抵押登记的方式向受托人交付信托房产,并自信托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房产以预售登记的方式办理到受托人名下,以方便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置。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评估价为5495.3万元(取整为5495万元)的信托房产对应的受益权被拆分为5495份优先受益权和普通受益权,其中优先受益权份额为1100份,占全部受益权的20.2%,在预售登记办妥后,优先受益权份额将变为2600份,占全部受益权的47.32%;优先受益权优先参与信托财产所得收入的分配,预计年收益率为5.58%;优先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质押,受托人具体办理相关登记、确认手续;普通受益权只有在优先受益权的预期收益得到满足后才能参与信托财产的分配,且普通受益权不得转让。

信托合同还约定:该信托期限为18个月,但在信托存续期达到12个月前(即2005年11月2日以前),如果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足以分配优先受益权持有人1年的预期信托利益,即每份优先受益权足以分得现金10558元时,委托人有权提出提前终止信托。

受益人在转让其持有的信托优先受益权时,出让人、受让人在签订受益权转让合同后,应持有效证明文件共同向受托人提出登记申请,经受托人登记确认后生效,否则不得对抗受托人。

咨询电话:023-89035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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