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发行的北京庄胜住宅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04年8月12日成立,共募集信托资金8000万元。
信托计划成立后,我公司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则,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抵押担保的风险控制措施,在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并办妥抵押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于2004年9月16日、9月24日、9月30日、11月12日分四笔向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共计7091万元,剩余信托资金909万元。
鉴于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为剩余的909万元信托资金贷款提供足值担保,并函告我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使用信托资金。为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有效使用信托资金,获取信托收益,根据信托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第(5)项约定“信托成立后,委托人同意,如出现贷款担保措施不落实或其他可能引起贷款风险的情形,受托人可不向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并由受托人在保障信托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另行确定信托资金的使用方式”,我公司将剩余的909万元信托资金及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贷款利息共计1000万元贷款给江苏天河冶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由北京中关村通信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位于北京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5层写字间(建筑面积1293.13平方米)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在信托期内,我公司仍将继续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随时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北京庄胜房地产住宅项目的进展情况,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控制和防范风险,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