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设立的“重庆信托· 聚益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于2010年12月8日成立,运行正常。
信托计划成立后,所有受益人一致要求调整信托管理费支付方式,并向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我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现将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原合同的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信托报酬支付方式条款调整为:
信托管理费支付方式:信托管理费于每信托月度开始后三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每月信托管理费为15万元。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对应条款将作相应调整。
我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将以投资者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