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方正东亚·方兴一号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第14.3条约定: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如果发生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根据估值日2011年11月21日收盘价,估值结果为信托财产净值人民币40,457,554.91元,“方正东亚·方兴一号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低于信托计划本金的90%。
受托人应对措施为:根据《方正东亚·方兴一号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第16.2.1条约定: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低于信托计划本金的90%时,一般受益人应在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估值日的三个工作日内追加信托资金至信托计划,并保证追加信托资金后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不低于信托计划本金的95%;如果在此期间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始终低于信托计划本金的95%,受托人将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止损操作。一般受益人刘文胜在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估值日的三个工作日内(即2011年11月24日前)追加信托资金至信托计划,追加的资金不得低于2,292,445.09元,以保证追加信托资金后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不低于信托计划本金的95%(即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不低于4275万元)。
一般受益人未按合同约定如期进行补仓操作我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我司做为受托人将对信托财产进行止损操作。在止损完成后,信托计划终止。
特此公告
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1月25日